以下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2012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动议修正第2至32及34至71条的回应发言全文:
主席:
让我就《法例发布条例》下的编辑权力作回应。除了刚才吴霭仪议员解释有关简称的问题外,也回应梁(国雄)议员刚才的问题。在对应词方面,如果文本内有一个界定了的词语,律政司有权力可以增加另一个法定语文的界定词,换言之如果在英文内有一个定义,我们可以有权增加一个中文解释,目的是方便大众在阅读法例时,更容易理解条文。
多谢主席。
完 / 2012年7月17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