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发表声明

"关于近日就终审法院法官国籍问题的公众讨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一月六日)发表以下声明:

"“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基本法》第八十二条亦指明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此外,第九十条明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自一九九七年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制,包括终审法院,整体运作良好。终审法院的判词亦被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引用,这反映出判词的质素甚高。终审法院法官,包括海外非常任法官,均备受尊崇,亦无疑为香港的法律发展作出非常正面的贡献。

"作为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保持连系,不单重要亦有裨益。海外非常任法官有助提升香港司法机构的国际声誉。除了《基本法》第九十条列明的条文以外,任何限制法官国籍或居留身份要求的建议,将会令可委任为法官的人选数目大为收窄。”

完 / 2012年11月06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