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修订《2012年律师帐目(修订)规则》及《2012年会计师报告(修订)规则》的致辞全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 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修订《2012年律师帐目(修订)规则》及《20 12年会计师报告(修订)规则》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通过上述议案,其内容已在发给各位议员的文件中列出。这项议案建 议修订《2012年律师帐目(修订)规则》及《2012年会计师报告(修订) 规则》。

在取得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事先批准后,香港律师会理事会根据《法律执业 者条例》(第159章)第73条订立这些规则。《2012年律师帐目(修订) 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列明律师在处理当事人款项时所须遵守的原则,并将经修 订的《律师帐目规则》的适用范围,伸展至律师法团、外地律师及外地律师行。 《2012年会计师报告(修订)规则》主要是修订“当事人帐户”一词的现有 定义,并加入“律师”一词的新定义。

这两套规则和另外三条根据第159章订立的相关附属法例,在二○一二年 十月十七日提交给立法会省览。立法会内务委员会随后成立小组委员会,审议上 述五条附属法例。

在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的立法会小组委员会会议上,律师会代表同意小 组委员会法律顾问的建议,对《2012年律师帐目(修订)规则》及《201 2年会计师报告(修订)规则》作出若干修订。这些修订得到小组委员会支持。

大部分建议修订都是对有关规则内中英文文本作出草拟方面的修改,不会影 响有关条文的实质内容。政府当局对这些建议修订并无异议。在这个情况下,我 同意就律师会及小组委员会所同意的修订建议提出这项议案。

我希望藉此机会,向小组委员会主席郭荣铿议员及其他成员致意,感谢他们 所付出的努力。

主席,我谨动议通过议案。多谢

完 / 2012年12月0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