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议案的总结发言(有关“调解”部分)(只有中文)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议事规则》第 49E(2)条动议议案的总结发言(有关“调解”部分): 主席:

立法会于今年六月通过《调解条例》。到了十月,我根据法例赋予我的权力,指定二○一三年一月一日为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有关上述生效日期的公告,全名为《调解条例(生效日期)公告》,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刊登宪报。内务委员会在十月二十六日的会议上,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项公告。小组委员会于十一月六日及十六日进行了两次会议,我感谢小组委员会各位委员的努力和宝贵意见。

小组委员会支持当局制定《调解条例》,这条条例为香港的调解服务订立法律框架,无疑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们推动香港更广泛和更有效地使用调解处理争议,以及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解决争议中心。小组委员会对《调解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的生效日期也没有异议。

小组委员会及部分议员对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调评会)的运作,表示关注,律政司完全理解这一点。调评会是一个由业界主导的调解员资格评审组织,刚在八月底成立。调评会主席 Mr John Budge(白仲安)曾应邀出席了小组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介绍调评会的运作,回应委员提问。

我想在此重申,调评会是一个由业界成立的独立组织,现正处理有关制订调解员资格评审制度相关的问题,包括承认现有认可调解员资格的政策及程序,以及调解训练课程的标准等事宜。在这方面,政府当局会继续监察本港调解员的资格评审及培训事宜,并留意未来的发展。有待调评会发展成为一个首选的资格评审组织,其认受性、兼容度和涵盖层面都有相当基础的时候,我们会考虑有没有需要将它转化成法定机构。

我在此简单回应刚才议员的发言。在回应前,我想指出在整个调解的推动期间,有一个进程。资格当然是一个重要考虑点,就此我们成立了调评会。郭(荣铿)议员刚才提及在推动调解时,我们不能忽略在《基本法》和法例下赋予市民到法庭争取公义的权利,我们绝对有留意这一点,而且过往的调解工作小组委员会在考虑调解的推动工作时,我们完全有关注这方面的事务。至于郭议员提到其 他方面,例如司法机关的资源以及法援方面的事宜,政府日后亦会继续关注。 另外,有议员提及在日后的调评会不应在调解时重演中医监管的问题,我们 亦完全了解。在现今调评会的工作计划里,我的认知是,除了法律专业人士外,亦有其他业界人士可在接受相当训练和考试后,可以成为调解员,并无要求一定要法律专业人士,而且现有的调解员中,确实有很多法律专业以外的人士,包括工程师、医生、会计师及其他行业。

梁(美芬)议员和王(国兴)议员都有提及社区调解,特别是梁议员提到法 团之间或法团与业主之间的争议,期望以调解解决,我们完全理解这方面的需 要。我们刚成立了调解督导委员会,往后的工作重点正是社区之间的争议,期望 可以大力推动以调解解决社区间的争议。所谓社区争议,包括梁议员提到的一些 业主立案法团与业主之间的争议,亦将希望涵盖到香港很多大厦都有的问题,就 是漏水问题,我们亦希望可透过调解帮助业主之间解决这些漏水问题。

我亦非常认同王议员刚才提及大力推动有关社区调解的工作,在我刚才提及的调解督导委员会下,会设有一个分组小组委员会,专门负责宣传和推动的工作,日后我们会在这方面安排更多的事情,包括透过电视或其他媒体,或其他会议或讨论会,推动这方面的工作,亦希望可以透过区议会进行调解的推动工作。

香港在调解工作方面已取得不少进展,而以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确已开始在香港植根。对于《调解条例》的实施,政府当局已准备就绪,而随着条例的实施,律政司将继续与司法机关、政府各部门、以及相关持分者一起致力提倡、鼓励和促进香港更广泛使用调解,并会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汇报推动香港调解服务的最新发展。

本人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完 / 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