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会见传媒谈话全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律政司司长∶昨日下午,律政司依上诉程序,向终审法院提交就外佣居港权上诉案的书面陈述。由于该书面陈述是法庭文件,而且上诉聆讯仍未展开,因此律政司从来没有向外公开该文件或其内容。今日有报章报道,律政司希望藉外佣案件请求终审法院考虑依据《基本法》第 158(3)条向人大常委会寻求释法,澄清人大常委会一九九九年释法的法律效力,从而解决双非问题。

由于律政司在外佣案件的论点已被第三者向外间披露,更有学者指早前包致金法官担忧的暴风雨真的来了,有见及此,我希望向大家简述有关情况。

第一,由于外佣案件仍然在司法程序处理中,因此律政司一直没有向外界说明律政司在该案的论点或处理手法。这是律政司一贯的做法,亦是符合法律上的相关要求,更绝对不希望影响司法独立。

第二,今次律政司在外佣案中请求终审法院考虑向人大常委会寻求澄清一九九九年释法的效力,确实是因为在处理外佣案件中有需要向终审法院提出《基本法》第 158(3)条的请求。一九九九年的释法曾指出,《基本法》第 24(2)条的立法原意,已体现在香港特区筹备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通过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因此,一九九九年的释法和一九九六年筹委会的意见在香港法律制度下的法律地位和约束力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律政司认为这些问题的澄清将有助解决所有《基本法》第24(2)条下不同类别人士,包括外佣居港权的问题。

第三,今次并非政府要求人大常委释法,而是我们在香港的司法体系下,请求终审法院考虑是否根据《基本法》第 158(3)条向人大常委寻求澄清一九九九年释法的法律问题。

由于终审法院决定是否向人大常委寻求释法是《基本法》第158(3)条下的机制,亦是香港特区宪制的机制。《基本法》第 158 条明确规定《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自行解释《基本法》条文。假如有《基本法》第 158(3)条规范以内的情况,终审法院有责任根据该条款提请人大常委会,对相关的条款作出解释。

最重要的是,是否向人大常委寻求释法由终审法院根据普通法作决定,因此我们认为绝对不存在破坏法治或影响司法独立。律政司没有向外公开这项处理方法,正正亦是不希望影响司法独立。

在去年刚果(金)案,终审法院亦依据《基本法》第158(3)条向人大常委会寻求释法,当时两个律师会、法律界及国际社会也普遍认为这方式不会影响司法独立或香港的法治。

正如我过往在多个场合多次重申,现届政府绝对尊重法治和司法独立,亦会以同样态度谨慎处理外佣案和双非问题。因此我不认同律政司用上述处理外佣案的方式会为香港的法治带来暴风雨,这点我是绝对不认同。

最后,我再次强调今次律政司请求终审法院考虑依据《基本法》第 158(3)条寻求人大常委澄清一九九九年释法的法律效力,绝对不会影响香港法治和司法独立;相反地,这方式希望有助解决不同类别人士,包括外佣及双非婴儿的居港权的法律问题,亦符合我过往强调希望透过本地法律体系,以解决相关问题的理念。

记者∶相关《基本法》列明释法只适用于国防和外交或中港事务,但入境条例或居留权问题是香港的内部事务,为何要建议释法?释法是否没有底线,什么事都可以释法?在这案件里,法院说一九九九年的释法不适用,仍判政府胜诉,为何仍要建议释法?这案件的上诉赢面很大,这是否一个藉口,顺便解决双非问题?

律政司司长∶首先,这绝对不是一个藉口,在外佣案件上,无论在原讼庭或上诉庭,代表政府的资深大律师很清楚向法院表示,政府保留处理相关问题,所以绝对不是藉口,而这是因为有需要而做。有关详细的内容,由于外佣案件现时仍处于司法程序,所以相关的论点详情,我不可以详细透露。至于记者问到是否没有底线,绝对不是。首先,我认为一九九九年释法内容的效力范围,其实是涉及《基本法》第 158 条的内容,因此符合相关规定,最终决定是否有需要或是否符合第 158 条向人大常委提请释法,不是律政司说了算,而是由终审庭进行相关的辩论,最终如刚果案件一样,由终审法院根据香港的基本法、根据我们的普通法处理相关问题。

记者∶若终审法院拒绝政府的要求,政府有没有下着?为何要等包致金法官离开终审法院后才做这动作?

律政司司长∶首先,我以前亦对大家提过,有关处理双非问题的所有方案,律政司内部对每一个方案都曾经作出详细研究,而我上次在广州会见传媒时,亦有提及就相关问题,有请外间的,包括香港的资深大律师和英国的御用大律师,就相关问题提供专家的法律意见,这方面我们每一个方案都有考虑,包括这记者提及的,我们都有考虑过。时间上的关系,绝对和这记者刚才所说的完全无关,我可以保证完全无关。因为究竟日后这个外佣案由哪个法官听审,律政司完全不能控制,外佣案何时开审,亦不是律政司可以控制。我们纯粹就相关合适的案件在香港《基本法》和其他法例下面可以容许的情况下,做我们认为在法律下适合的事情,亦不存在任何向法庭施加压力。我希望澄清今次这件事,这个方法向外间透露并非由律政司透露,我今次向大家讲述这个情况,是因为看到今早报章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消息向报界披露了,我亦知道报章或其他的传媒非常关注这个问题,所以在短时间下麻烦大家来到这里,向大家简单地解释这件事,所以并不存在任何压力,亦希望在此重申,正如我刚才所说,日后是否就这个问题向人大常委寻求就一九九九年就释法的澄清,这是香港终审法院的决定,亦希望大家对香港终审法院法官有信心,他们会知道怎样处理这问题。

记者∶是否还包括其他建议?抑或只建议向人大常委提请释法,因为有学者提出可由法院自我修正,这是否会更合乎司长所言的在本地法律体系里解决事件?

律政司司长∶我说得很清楚,今次向终审法院建议考虑就《基本法》第 158(3)条提请人大澄清一九九九年释法,纯粹因为我们在处理外佣案时,我们觉得无论在法律和相关法例的考虑下,有需要、亦合适这样做。我们并非如外间一些传闻,说我们藉这案件希望做到其他与法律上不符合或有矛盾的目的,因此我们在外佣案引用第158(3)条时,我们希望就外佣引起的法律问题考虑是否就 158(3)条需要向人大提请释法,所以并不存在这位记者所言的事情。我再澄清,绝对不存在任何意图向法院或任何司法人员施加压力,这个绝对并无这个意思,亦正因如此,我们从未在公开场合提出这问题。今次我出来解释,并非因为律政司透露这件事,而是在我们不清楚的情况下,这消息向外间披露了。

记者∶若释法,会影响庄丰源案,这是否一个坏先例,律政司要求终审法院推翻过往的裁决?

律政司司长∶我可以肯定地告诉你,这不会是个坏先例。我期望大家了解,是否向人大寻求澄清,须由终审法院法官自行决定。在决定的过程中,法官清楚向人大寻求释法时,可能出现的情况。第二,大家都知道,普通法制度下,先例是非常重要,但并非未试过法院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法院没有百分之百依从以前的先例。这情况若由法庭自己在考虑所有相关法律和案情之后决定这样做的话,这不会是个坏先例,这些事情以往在香港的法律制度,在其他普通法法律制度下亦曾试过,最终最重要的,改或不改的决定非由行政机关去做,而是由司法机构自行决定,这一点是完全符合香港法治,亦不会开坏先例或构成压力,此种种都不会存在,希望大家明白。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完 / 2012年12月13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