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就“捍卫法治和司法独立”动议辩论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郭荣铿议员提出“捍卫法治和司法独立”动议辩论的开场发言:

主席∶

  无论从制度及制度的落实考虑,香港政府在过去一直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基本法》的规定,维护香港的法治精神、法律制度及司法独立。在未来的岁月,香港特区政府亦会继续维持同一立场。

“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是国家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原则。按照这原则,国家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

  《基本法》清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和独立的行政、立法、司法权及终审权。

  回归至今,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区一直保持财政独立,税收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继续发行特区的法定货币,香港特区政府更签发特区护照予合乎资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上情况说明“一国两制”得到成功落实。

  在法律制度方面,《基本法》有清晰的条文,保障香港原有法律,除与《基本法》条文相抵触外,予以保留。香港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基本法》、人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保障。《基本法》第19条更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基本法》为“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提供宪制上的保障,落实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政策方针。回归十五年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一直在各方面致力维护“一国两制”,并落实《基本法》的保障。

捍卫法治精神、法律制度和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及法治是香港赖以发展的基石,亦是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基本法》第85条明确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预。

  《基本法》内有关司法机关的主要条文,为法官的任命和职位保障提供明确规定。此外,法官的任命必须根据既定程序,法官的薪酬、福利皆受法律保障。即使所作的判决和行政机关或社会大众的取向并不一致,法官的任命和一切待遇丝毫不受影响。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才可根据《基本法》既定的程序,予以免职,此等机制有效地保障香港的司法独立。

  为了保持香港普通法制度的生命力和活力,《基本法》甚至订明特区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可参考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司法判例。终审法院更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香港特区成立以来,特区的法律及司法制度一直在《基本法》的保障下得到顺利延续及发展。在《基本法》的新宪制秩序下,司法公正得到宪制的保障。《基本法》规定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无论个人或政府也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司法机关所作的判决,单纯是以相关法律的内容及精神为依归,并不受行政机关的意见或行为所影响。

  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在国际社会亦享有广泛的支持和认受性。上个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香港设立亚太区办事处,亦正正是国际法律组织对香港法律和司法制度及“一国两制”投下信心的一票。

《基本法》第158(3)条的机制

  根据《基本法》,特区法院享有司法独立和司法解释权。但《基本法》第158条对解释《基本法》的权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基本法》第158条明确规定《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自行解释《基本法》条文,但若有《基本法》第158(3)条规范以内的情况,终审法院有责任根据该条款提请人大常委会,对相关的条款作出解释。

  《基本法》第158(3)条设立的机制,既是香港特区宪制的一部分,亦是香港法律及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而且是否向人大常委会寻求释法,完全由香港终审法院根据普通法和《基本法》条文自行作出决定,特区政府或人大常委不会亦不可能影响终审法院在这方面的决定。

  由于外佣案件的上诉仍有待法院处理,本人不便在此详细谈论特区政府法律代表将会在终审法院陈述的理据。但希望简单指出两点∶第一,基于以上解释,律政司在外佣案件中请求终审法院考虑依据《基本法》第158(3)条向人大常委会寻求释法,只是依据香港司法制度下的合法途径解决法律问题,绝不存在破坏法治或影响司法独立的情况,亦不会如郭荣铿议员所言,破坏三权分立;第二,就提请问题方面,我们并不是就《基本法》第24条提出提请,我们坚信香港法院,包括终审法院,必定会一如以往,严格根据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结语

  “一国两制”是香港特区成立的根本原则,而法治及司法独立亦是“一国两制”最重要的一环,也是香港赖以发展为国际金融及贸易中心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特区政府及律政司一直致力维护“一国两制”、香港的法治精神及司法独立,亦承诺会继续努力坚守同一立场。

  主席先生,我会在聆听议员发言后再作回应。

  多谢主席先生。

完 / 2013年1月10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