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就“捍卫法治和司法独立”动议辩论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郭荣铿议员提出“捍卫法治和司法独立”动议辩论的总结发言:

主席∶

  我多谢各位议员的意见。就一些与本议题无直接关系的意见,我不在此回应。

  我重点想谈几方面,我开始时的发言已说过《基本法》下的制度如何保护我们的司法制度、司法独立和法律。我亦说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香港成立,是为香港的司法制度和“一国两制”投下信心的一票。

  刚才有议员质疑过往香港在法治上的成就,亦说日后可能会出现危机。我想在此讲一则大家都可能知道的消息,就是今日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日报联合发表了全球经济自由度指数,我们仍然是全球最自由的城市,而且在法律和法治方面仍然保持在九十分以上,这正正证明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独立等各方面与法律有关的事情,备受国际的支持。

  有议员问为什么今次需要释法?有议员认为我们是否有政治目的?汤(家骅)议员认为释法本身未必会破坏法治,但若有政治目的,便不应这样做。梁国雄议员认为今次做法是“打茅波”。石(礼谦)议员问虽然在法律程序上是可以这样做,但问题是为什么要这样做?

  我相信我可以集中这几个问题一次过向大家交代。问题的答案很简单,今次我们涉及的事情,无论是外佣的案件或其他居港权的案件,最终虽然大家可以说它涉及人口政策的问题,也可以是涉及香港经济发展的问题,但说到底,我们不能否认一个事实,这是一个彻彻底底的法律问题。一个法律问题,用行政手段无可能完全解决。我们亦从报章或其他渠道得知,若单以行政手段解决法律问题,会出现不完善、不妥当的危机,亦正因为这是法律问题,所以作为负责任的政府,唯一恰当的做法就是依从香港完善的法律制度,解决这个法律问题。正如我开场时说,《基本法》第158(3)条是香港宪政的一部分。现时在终审庭的官司是香港司法系统里的一宗案件。在这情况下,我们依据《基本法》第158(3)条透过香港的司法制度、法庭的体系去解决这项重大法律问题,我们认为不单完全没问题,而且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该做的。

  有否政治原因,有否“打茅波”,我可以用以下事情说明此问题。外佣的案件已到达终审法院的阶段,但大家别忘记当这诉讼在原讼庭时,林文瀚法官在处理这案件时,当时的政府、当时的律政司已就相关问题明确向法庭保留处理这问题的权利,这事项在林文瀚法官的判词中写得清清楚楚。当同一个外佣案件上诉到上诉庭时,由于上诉庭,而不是终审法院,同样地,当时的政府、当时的律政司亦同样明确地保留处理这问题的权利,所以这是法律问题,在法庭,在保留权利之下处理。亦可以再附加一提的是,在上诉庭中,张举能大法官的判词说得很清楚,到底一九九九年的释法对香港的法院是否有约束力,法庭的态度是因为没有听过与讼双方的辩论,法庭认为这仍然是个公开、仍然是个open issue。在这情况下,我们透过香港法院处理法律问题,我认为完全合情合理。

  大家讲法治,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讲法治的其中一个概念及原则是政府应受到法律的约束。但我想大家多想一步,当政府在法律程序时,是否亦应该享有法律权利?正如石(礼谦)议员刚才读出大律师公会的声明也清楚指出,香港政府作为与讼人一方是有权、亦有专业和宪制责任提出这个问题。

  至于最后我们提请这个问题,我们相关的论据是对或错,并非我作为律政司司长说了算,亦不是立法会任何一位议员或全体议员投票就可以说了算。唯一可以决定的,在香港的完善法制里,只有终审庭法官在听毕双方代表大律师陈辞后作决定,才能算数。所以不存在任何政治目的,这单纯是法律事件。正如梁(国雄)议员说,我们不希望将法律问题政治化,更加不存在梁(国雄)议员所说的“打茅波”,这完全纯粹依循香港的法律程序进行。

  几位议员在发言时,亦谈及梁爱诗女士相关的发言,我不想在此再谈,因为之前在立法会一个委员会上已发表了我们的言论,因此不认为应在此再处理这问题。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今次释法或政府其他的行为,我们完全没意图亦没必要破坏法治。我们亦会向香港市民承诺现届政府会继续竭力维护香港的法治,落实“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条文。

  就郭(荣铿)议员提出的动议及几位议员提出的修正动议,我们的立场是希望各位议员支持卢伟国、谭耀宗和叶国谦议员的修正动议,亦希望大家反对范国威议员提出的修正动议。

  主席,我谨此陈辞。

完 / 2013年1月10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