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致谢议案(第五节)辩论致辞(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二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致谢议案(第五节∶政制、管治及人权)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多谢各位议员在法治和相关方面发表的意见,我会就议员的意见作扼要的回应。

  众所周知,法治是香港赖以成功的基石,《基本法》维护香港法治和为它的未来提供了一个稳健的平台。正如《施政报告》中指出,特区政府将继续致力维护法治以及相关的核心价值。有议员提出修正案,表示《施政报告》对法治等议题甚少着墨,就此,我希望大家留意《施政报告》其中三个部分。

  第一,《施政报告》第9段指出,政府会维护核心价值,按照《基本法》落实“一国两制”。第二,《施政报告》第39段提及当局会“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法律服务枢纽的地位,并巩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的功能”。第三,第197段亦提到“司法独立和法治不单是我们珍惜的核心价值,也是香港成功的基石。政府将坚定不移维护这些核心价值”。在《施政报告》中重申政府维护法治的决心,可见特区政府对此确实非常重视。

  不同的议题有不同的性质,亦有其独特的背景。《施政报告》篇幅有限,需要因应不同议题的性质和情况、背景,有不同的处理手法。因此,我们不应靠字数的多寡,或者表述的先后次序,去衡量特区政府对法治或相关议题的决心。

  事实上,香港在维护法治方面的成绩一直良好,亦得到国际社会和国际知名法律组织普遍认同。因此,在维护法治方面,我们不应有过分大的动作,相反,我们需要的是恰当的措施,强化香港法治的健康状况。

  《施政报告》里关于法治的部分,并非郭荣铿议员所说的“空洞的言词”(empty words),亦不是“空洞的承诺”(empty promise)。《施政报告》发表前两天,我在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词时,重申特区政府维护法治的决心,亦重点介绍了律政司未来的工作计划。在《施政报告》发表当日,律政司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陈述多项具体工作和政策措施,这些文件与《施政报告》紧密相连,应该整体一并考虑。

  由于在一月二十二日所提交的文件已经就律政司未来工作详细交代,我在此不再次重复,只希望强调以下四点。第一,律政司会依法向政府各部门提供独立和专业的法律服务,包括提供法律意见,以及代表政府参与诉讼;第二,提供现代化、公平、公正的检控服务;第三,令法例更清晰易明、更容易阅览;第四,提升强化香港作为亚太区法律服务和解决争议中心,特别是推动仲裁和调解的发展。

  有议员在发言时指,律政司在处理外佣案件时,请求终审法院考虑寻求人大释法的做法,并指法律界人士质疑这做法是否恰当,亦有议员建议修改《基本法》第24条。正如我两个多星期前在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所说,每当有法律程序对社会、经济或政治带来重大影响,都容易引起公众争议,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除了质疑的声音外,我希望社会各界人士在考虑这方面的事情时,能以理性持平的态度去分析这事情,亦应留意在质疑的同时,亦有大学教授、私人执业的大律师以及《基本法》的专家认为律政司今次的做法并不会破坏法治。

  法律问题应透过司法制度解决,这是法治概念的重要一环。我在此再次强调,今次律政司请求终审法院考虑依据《基本法》第158(3)条寻求人大常委澄清一九九九年释法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影响法治和司法独立的问题。此外,这方法亦符合过往我强调希望透过香港本地法律体系解决相关问题的概念。

  郭荣铿议员批评人大常委释法的制度缺乏透明度以及释法的理据。不久前的“刚果(金)”一案,终审法院同意依据《基本法》第158(3)条提请人大释法,并于释法前公布其第一份判词,罗列它的理据和分析。期后人大释法时,人大常委基本上采纳终审法院的分析。香港和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以上的处理方法,亦突显依据《基本法》第158(3)条进行释法,不会为香港的司法制度带来冲击。

  郭荣铿议员倡议成立独立法援署,亦指《施政报告》没有明确承诺向司法机构提供足够资源。虽然这两方面的工作严格来说并非律政司的职权范围,但因两者都与维护法治有关,容许我作两点的简单回应∶第一,依据《法律援助服务局条例》,法律援助服务局负责就应否成立独立法律援助署,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我知悉法律援助服务局去年已聘用独立的顾问提交研究报告,由于顾问仍在整理研究报告的阶段,政府现阶段不可能在未考虑顾问报告和法律援助服务局的意见前,就此议题作出政策方向的决定,否则,将会与《法律援助服务局条例》的精神背道而驰;第二,特区政府一直支持司法独立,一直对司法机构提供资源,以便利司法工作的发展。《施政报告》在这方面没开宗明义作出承诺,并不代表政府不会继续支持司法独立。

  主席,本人谨此陈词,恳请各位议员支持致谢动议。多谢主席。

完 / 2013年02月01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