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即将刊宪

《2013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于星期四(三月二十八日)刊宪,以落实《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安排》)。

  律政司发言人表示,今年一月香港与澳门签订的《安排》使两地可具效率地执行另一地的仲裁裁决,有助提升香港作为区域仲裁中心的地位,令香港受惠。

  发言人补充,为实施《安排》,我们有需要修订《仲裁条例》(第609章),让香港法院可按照《安排》载列的原则,强制执行在澳门作出的裁决。

  《条例草案》建议澳门裁决可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原讼法庭)诉讼而在香港强制执行,或犹如《仲裁条例》相关条文适用的仲裁裁决般,在原讼法庭许可下以同样方式在香港强制执行。

  政府有需要因应仲裁业的新近发展对《仲裁条例》作出若干修订,以进一步完善香港的仲裁制度。

  《条例草案》订明,在原讼法庭许可下,紧急仲裁员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批给的紧急济助,均可犹如具有同等效力的原讼法庭命令或指示般,以同样方式强制执行。另外,《条例草案》亦订明如仲裁各方已协议仲裁程序的费用由法院评定,法院须按“诉讼各方对评”基准评定仲裁程序的费用。

  《条例草案》载有对《仲裁(纽约公约缔约方)令》(第609章,附属法例A)附表作出的修订,以更新《纽约公约》的缔约方名单,加入下列四个缔约方:斐济、列支敦士登、圣多美及普林西比岛,以及塔吉克斯坦。

  发言人说,《条例草案》的建议获得法律和仲裁业界支持。

  《条例草案》将于四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完 / 2013年03月26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