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二题∶律政司司长作为慈善事务守护者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七日)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复:

问题∶

  高等法院于本年二月裁定,“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华懋基金)是一笔数百亿港元遗产的受托人,并须严格遵守遗嘱条文,将遗产作慈善用途。该笔遗产包括华懋集团资产。另一方面,早前有传媒报道,华懋集团前企业管治总监(总监)指出,罗兵咸永道会计事务所同时担任遗产管理人及华懋集团核数师和行政总裁办公室成员三个角色,令该集团大幅偏离良好企业管治及收益受损。报道又指出,按该位总监所披露,华懋集团某些人事安排,不利华懋基金履行遗产受托人职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律政司司长会否以慈善事务守护者身份,调查及跟进上述遗产受托人,有否尽责保护属该笔遗产的华懋集团资产,使该笔遗产得以妥善保存并作慈善用途;如会,将怎样跟进;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提问涉及的遗产自二○○七年十二月在律政司和有关当事人同意下由法庭委任的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全面管理和保存。有关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一直由专业会计师担任,现任临时遗产管理人(即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三位合伙人)由法庭于二○一二年三月委任。为了有效履行其职责,现任临时遗产管理人已直接或委派代表作为华懋集团核数委员会成员和行政委员会成员,从而参与华懋集团的事务,有关安排亦为法庭所知悉。

  按照法庭命令,临时遗产管理人获授权管理该笔遗产中的财产及事务。临时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查明和保护该笔遗产下的财产,包括作出合理及必要的查询或开展相关法律程序,以及要求任何保管、控制及管理属于该笔遗产的财产的人士交出及转移有关财产予临时遗产管理人,以确保该笔遗产得以妥善保存。除非先得到律政司及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华懋慈善基金)双方的同意或法庭批准,临时遗产管理人不得分配遗产。临时遗产管理人亦须定期向法庭、律政司及华懋慈善基金递交报告,交代遗产管理的情况。临时遗产管理人作为法院人员(officer of the court)须就遗产管理事宜向法庭负责,而法庭亦有权在有需要时向临时遗产管理人颁布指令。

  律政司也一直关注该笔遗产的管理状况及与临时遗产管理人保持联系,包括审阅临时遗产管理人的定期报告,及按情况进一步向临时遗产管理人了解相关事宜,并在有需要时协助法庭处理临时遗产管理人在过程中提出的法律程序及就遗产管理事宜向法庭提出申请或寻求指示。

  遗产的管理和保存的详细事宜,包括个别财产(包括公司或集团)的处理及管治的详情,受法庭监察。律政司司长则会按慈善事务守护者的身份继续密切留意遗产的管理和保存及适时作出跟进。

  至于华懋慈善基金作为遗产信托人履行职务的事宜,如上所述,有关遗产现时继续由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保存。遗产的最终分配仍有待法庭在诠释遗嘱条文的案件上诉审结后判定。律政司会继绩协助法庭处理该案件,如有需要,会就遗嘱的执行事宜适时作出跟进。

完 / 2013年04月1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