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较早前接到数宗涉及前廉政专员汤显明的投诉。经小心考虑后,律政司认为由廉政公署对上述投诉展开刑事调查较为恰当。
除因公众利益而须另行处理外,律政司的一贯政策是不会就个别案件作出评论。然而,由于这事件的性质及其引起的广大公众关注,律政司认为应就这决定作重点交代。
基于现有资料,律政司认为有足够理据就涉嫌干犯《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和普通法“公职人员行为不检”的罪行的指控进行刑事调查。为免不必要误会,律政司希望强调仍未就应否对任何人提出检控达致任何意见。检控与否将在刑事调查完结后,根据当时得到的相关资料,再按“检控政策及常规”作决定。
至于有关投诉是否该由廉政公署或警方进行调查,律政司理解两种做法均有支持论据。但律政司在小心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认为是次事件较适合由廉政公署进行调查,原因如下:
第一,虽然警方有调查刑事罪行的专业能力,但廉政公署是拥有调查权力处理这类投诉的专责机构,并多年来累积了大量处理这类投诉及调查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二,廉政公署拥有一队经验丰富的内部调查队伍,负责专门调查涉及廉政公署人员失误或滥权的投诉。
第三,现任廉政专员并未有涉及任何这些投诉所指控的不当行为,因此能恰当地领导调查工作,此外,律政司亦提出了选择廉政公署负责进行这次刑事调查的人员之准则,以确保调查公平、公正。这些准则如下:
(一)调查人员从未有出席或涉及由汤显明个人安排的任何活动或事项。
(二)除了正常廉政公署人员的公务外,调查人员并没有直接或间接与汤显明有任何连系或关系。
(三)调查人员对汤显明进行的调查,并没有实际或观感上的利益冲突或专业困难。
第四,刑事调查的工作和进展,须定时交由“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审议。该委员会完全独立于廉政公署,由社会上备受尊崇及来自广泛界别的人士组成。委员会多年来对廉政公署的调查已确立了有效的制衡机制,在处理是次相关投诉时该委员会亦必将发挥同样有效的监察作用。
最后,廉政公署会全面谘询律政司,特别是刑事检控专员的意见,而律政司亦会就这事件给予适当的法律指示及意见。
完 / 2013年05月14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