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出席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各位委员:

  今次是第一次根据由本事务委员会建议并经内务委员会通过的机制,向本委员会汇报“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的建议的实施情况。

  作为律政司司长并兼任法改会主席,我有责任保持香港的法律制度与时并进,而本事务委员会联同立法会其他各个事务委员会亦发挥作用,协助法律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肩负这双重身分,我(联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十分重视挑选合适的课题以供法改会考虑。我亦致力向相关的政府决策局或部门强调,回应及跟进法改会的报告书至为重要。

  在回应法改会报告书的事宜上,政府当局在二○一一年十月发出了一套指引,规定决策局或部门必须在特定的时限内,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法改会报告书提交公开回应。我很高兴向各位报告,至今指引都获得有关各方遵从。

  本事务委员会在去年引入新的汇报机制,是为了方便各位委员和立法会其他事务委员会,与相关的决策局及部门跟进法改会法律改革建议的推行进度。

  正如我们在向本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中指出,在一个锐意维护法治的社会,法律改革发挥重要作用。随社会逐步发展,我们的法律亦必须改变,以切合社会的需要。法改会的各个研究项目,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善香港的法律而提出的建议。为了香港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同样重要的是法改会的法律改革建议能得到全面和适时的考虑,并且在政府当局认为适宜采纳的情况下,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予以实施。然而,改革建议应否落实和如何落实,是由相关的决策局或部门在经过考虑及在有需要时进行公众谘询后作出决定。

  主席和各位委员应已收到一份供今日讨论的资料文件,以列表形式详细列出法改会自一九八二年发表第一份报告书以来的每份报告书的资料,以及报告书的实施细节。我在此补充一点,为何我们会由一九八二年开始提供资料,因为今次是第一次以这新机制向本委员会提交汇报,所以我们为了详尽起见,便由一九八二年开始提供资料。在过去30年,法改会合共发表了61份报告书,就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提出法律改革建议。

  在这61份报告书中,有一份建议不作改革(第38项),三份不获得政府当局接纳(第7、11和18项),还有两份据回应表示,政府当局倾向于暂时不推行有关建议(第34和35项)。

  令人鼓舞的是,有33份报告书的建议已全部落实(第1至6、8至10、12至17、19至20、22至29、33、37、40、44、49、54、56和58项),以及五份报告书的部分建议已得到落实(第21、36、43、45和53项)。因此,报告书整体的落实率大约为62%。

  我关注到仍有若干数目的法改会报告书并未以立法或行政措施的方式落实。我就任律政司司长以来,已在不同场合向政府当局提出加快落实法改会报告书的问题。我可以向各位报告,除了那些已落实的报告书(共38份──33份全部落实,五份部分落实)、建议不作改革的报告书(共一份)、完全不获得接纳的报告书(共三份),以及政府当局已表示无意在现阶段落实的报告书(共两份)外,其余所有报告书都获得政府当局的积极回应。政府当局正考虑法改会的建议,或是在推行详细建议方面取得进展,包括在未来两至三年内推行立法建议(共17份──第30至32、39、41至42、46至48、50至52、55、57和59至61项)。

  我会继续与法改会的成员及本事务委员会和立法会其他各个事务委员会合作,一同监察落实进度。我亦会继续按机制每年向本事务委员会汇报,并会在明年提交第二份报告。

  多谢。

完 / 2013年06月25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