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2013亚太区域仲裁组织大会”开幕式致辞全文(附图)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二十八日)于北京出席“2013亚太区域仲裁组织大会”开幕式的开场发言及致辞全文的中文译本∶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万季飞会长、董松根副会长、于建龙主席、马来西亚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主席Rajoo先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Sorieul先生、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出席“亚太区域仲裁组织大会”2013年会议的开幕式,与来自世界各地的仲裁专家交流经验。

  就这次大会的主题“亚太国际仲裁未来十年──机遇与挑战”发言之前,我衷心感谢“贸仲委”对香港的支持。去年九月,“贸仲委”在香港设立仲裁中心,这决定代表“贸仲委”对香港作为亚太区仲裁中心投下重要的信心一票。

  此外,我希望特别感谢“贸仲委”董会长这次的邀请与协助。我有机会跟大家见面,完全是“贸仲委”和“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朋友们的功劳。

  由于很多在座的朋友是外国朋友,容许我现在转用英语就这次大会的主题跟大家分享我的意见。

(以下为致辞全文的中文译本)

女士们、先生们:

  我非常高兴和荣幸,有机会在这大会的开幕式向众多来自世界各地的仲裁专家致辞。

  今年大会的主题,是探讨未来十年亚太地区国际仲裁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我会借此机会:(1)与大家分享我对仲裁在区内未来发展的若干看法;(2)向大家简介香港作为亚太区法律及仲裁服务中心,为提供高质素的解决争议服务所做的工作。

(i)仲裁发展的若干看法


  窥探仲裁在亚太区的未来发展殊不容易。在座有这么多的仲裁专家,我相信大家一定能就未来的发展和应做的工作进行有成效的交流。容许我在这方面只重点简述几项意见。

  首先,我有信心亚太区的仲裁及其他另类模式的解决争议方式(ADR)将进入一个黄金时代。

  正如不同的经济报告指出,亚太地区是近年投资者首选的目的地,中国在这方面排名榜首,而印度则占第二位。今年亚洲在全球的经济复苏中处于领跑位置。全球的经济重心明显由西方转移至东方,而大中华地区是亚太区主要增长引擎。这意味什么?答案明显不过:越是多经济和贸易活动,对仲裁和其他ADR的需求也会越多。

  另一相关因素是全球化和地域融合的趋势将持续,因此不难推论将会有更多的跨境或国际商贸纠纷。虽然诉讼仍会是传统的解决争议方式,但国际仲裁及其他形式的ADR必定越来越普及,因为它们享有传统诉讼缺乏的优势。

  投资仲裁的崛起便是引证以上观点的一个例子。世界银行五月份的报告指出,未来二十年全球流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额将比现有水平增长三倍,到二○三○年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投资者,占全球投资总额百分之三十,而印度则占百分之七。

  除了私人企业(P2P)之间的商事纠纷外,预期在亚太区内投资者与政府之间(P2G)的投资争议亦将会随跨境投资活动频繁而增加。为保护跨境投资活动,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在二十世纪中兴起。近年受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一再停滞的影响,不少世贸成员积极签订双边及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等安排,这些协定有不少是包含投资保护条款。

  投资保护协定及相关条款一般也容许境外投资者将与东道国之间产生的投资争议交付仲裁。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五月份发表的数据显示,去年在投资者与国家争议解决机制下提交的案例数目创历史新高的58个,显示越来越多投资者开始使用这机制来解决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

  内地公司作为投资方,亦开始使用P2G投资仲裁机制。例如在二○一○年,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依据中国与蒙古的双边投资协定,在UNCITRAL框架下向常设仲裁法院提出仲裁请求。此外,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在去年九月,向ICSID提交仲裁请求书,要求比利时政府在二○○八年金融危机期间对富通银行进行国有化因而对平保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仲裁。在全球跨国企业将中国视为投资的首要目标,而中国企业亦积极“走出去”的同时,可以预期亚太区(包括大中华地区)的投资争议会持续上升。

  接下来的问题是我们应如何装备自己,以迎接亚太区仲裁黄金时期的来临。除其他议题外,我认为至少有三方面值得我们留意。

  首先,我们需要在区内营造仲裁文化和有利仲裁的环境。这方面不单需要仲裁界的努力,也要包括政府、商界、法律界及司法界等相关持份者的协助。

  第二,我们应采取措施,致力令仲裁服务能有可持续发展。诸如仲裁员的素质、仲裁费用的适度调控及仲裁程序的效率等议题均值得考虑。此外,研究工作,包括跨界别的研究工作,从而探讨在亚洲与西方文化差异下如何完善仲裁在亚太区的发展,也应持续地进行。

  第三,仲裁与其他ADR模式之间的关系也值得研究。不同模式的ADR享有不同的优势。当面对纠纷时,用家应有多方面的选择。仲裁不一定要以独立、个别的模式进行。反之,在适当情况下,仲裁与其他ADR模式合并后能产生最大灵活性和优势。仲裁与调解的结合便是当中一个好例子。

(ii)香港作为亚太地区的国际法律服务及争议解决中心


  作为香港律政司司长,我其中一个职责是推广香港的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因此,容许我用一点时间向大家简介香港在这方面的近况。香港作为亚太区的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香港仲裁法律改革


  首先,我们不断完善香港的仲裁法例,以吸引更多当事人以香港为首选的仲裁地。现行的《仲裁条例》,统一香港过往的本地及国际仲裁制度,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基础,采用一套广为熟悉的国际仲裁制度,便利商界和仲裁人员使用,从而吸引他们选择在香港进行仲裁。

  我们亦密切留意仲裁界的发展。香港于早前提交《仲裁条例》的修订草案,从而令紧急仲裁员所批准的紧急济助,可按照《仲裁条例》强制执行。我们期望该草案在下月中旬能获立法会通过。

香港仲裁裁决获世界各地认可和执行


  一般而言,决定仲裁地的主要因素,包括该地方的仲裁裁决能否广泛地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获得相互承认和执行。在香港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至今已可根据《纽约公约》与超过140个司法管辖区相互承认和执行。

  我们仍然不断致力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拓展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网络。印度政府于去年三月宣布,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是《纽约公约》下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伙伴,确认香港仲裁裁决可在印度强制执行。

  相信国际仲裁同业均会同意,在大型国际仲裁案件中,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明显上升。早在一九九九年,香港与内地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并在二○○○年二月一日生效。鉴于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在内地执行,为采用香港仲裁服务的当事人提供在内地执行仲裁裁决的肯定性。

  今年一月,香港与澳门亦签订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我刚才提及的条例草案生效以后,香港法院可按该安排强制执行在澳门作出的仲裁裁决。

  据我们理解,根据香港和台湾双方现时各自的法律框架,应可执行对方的仲裁裁决,故此香港的仲裁裁决现应可以在大中华地区强制执行。但由于考虑到仲裁服务的使用者期望能有一明确的安排以便执行两地的仲裁裁决,香港政府积极建议与台湾订立一个更清晰和简便的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设有世界级仲裁机构的办事处


  香港的另一项优势,是设有世界级仲裁机构的办事处。本地自一九八○年代已创立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独立的争议解决机构。

  二○○八年,“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香港设立其亚洲秘书处分处,成为该院首个在其巴黎总部以外设立的秘书处分处。去年九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香港设立仲裁中心,成为贸仲委在内地以外的首个仲裁中心。随这些国际知名的仲裁机构在香港设立办事处,加上香港既有的仲裁机构,香港拥有更完备的条件去满足亚太区内对高端解决争议服务的需求。

  未来我们会继续积极吸引享负盛名的国际法律、仲裁和调解机构在香港设立办事处,从而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的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香港政府早前宣布,在前中区政府总部预留部分地方,供法律、仲裁和调解相关的非政府机构设立办事处,以协助这些机构在香港发展有关服务,从而强化香港在这方面的国际竞争力。

投资者与国家的争议解决


  我早前曾提及投资仲裁。香港有成熟的普通法法律制度,设有国际知名的仲裁机构,拥有完善的仲裁设施、具有国际视野、掌握国际规则的人才,有能力处理P2P及P2G等不同种类的仲裁。加上香港位处亚太区,并邻近内地,这一切都令香港享有独特优势,就区内(包括大中华区)的民商事纠纷,提供高素质的解决争议服务。

调解


  除仲裁外,香港亦致力提倡和发展调解服务。新的《调解条例》已于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条例》订定了一套法律框架,当中特别重保障调解通讯的保密性。去年八月,“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成立,该协会由业界主导,旨在确立一个有效的资格评审制度,确保调解员的质素,从而巩固香港的调解服务,强化香港作为亚太区解决争议中心的地位。

(iii)总结


  现任香港行政长官在今年初发表的《施政报告》中重申,强化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地位是香港政府的重要政策。作为亚太区的国际金融中心,我们积极参与区内的经济发展。与此同时,我们相信,香港同样能发挥优势,就区内不断增加的民商事纠纷,提供高端和卓越的争议解决服务。

  最后,我再次多谢大会给予我发言机会,并祝愿大会取得美满的成果。

  谢谢。

完 / 2013年06月28日(星期五)

律政司司长“2013亚太区域仲裁组织大会”开幕式致辞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