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回应郭妤浅案

有鉴于有关郭妤浅一案的传媒查询,刑事检控科现就今日(七月十一日)的提讯提供以下资料。郭女士承认第一张传票的控罪。由于有关的罪行条文曾作出修订,加入了额外的认知元素,因此她就此单一事项被发出两张传票。第一张传票涵盖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而第二张传票则涵盖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即上述条文修订之后的日子。

  郭女士被指控一项在未获屋宇署批准及书面许可下展开或兴建建筑工程,即于九龙约道七号大宅兴建一个地库和两个天窗。

  证据显示建筑工程于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之后但于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前展开及进行。由此解释为何辩方承认了涵盖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的第一张传票的控罪,以及控方将不会就另外一张传票继续进行起诉。即使罪行条文于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修订,两张传票的刑罚是相同的:一经定罪,可判处罚款400,000元及监禁两年,以及就经定罪的持续性控罪判处每日罚款20,000元。被告就第一张传票所承认的控罪已涵盖了就未获授权的工程的罪责。

  指称第二张传票是较严重是不实的说法。我们须说明的是,有关控罪只涉及于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之后但于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前在九龙约道七号大宅展开及进行的单一项未获授权的工程(即同一个地库和两个天窗)。

完 / 2013年07月11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