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传媒报道一宗在意大利法庭审理的案件,引起公众关注意大利检控当局向香港提出的相互法律协助请求,是否遭到延误或不当处理,以协助前行政长官曾荫权可获教宗本笃十六世接见。由于报道引起对香港法治的疑问,律政司司长认为有需要公开以下经律政司就事件作出调查后的事实,以释除公众疑虑:
1. 二○○六年七月十日,米兰法院检控官就在意大利进行,涉及多名人士包括Berlusconi的刑事程序及侦查发出司法请求书,要求交出包括银行记录及在搜查指定的商用和住宅地点后检取的文件证据。
2.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律政司经意大利驻港领事馆收到上述请求书。
3.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裁判官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就批准搜查相关的商用和住宅地点发出四份搜查令。这些搜查令于二○○七年一月十八日执行。
4. 有关当事人,包括陈美瑶、许美琼及相关公司(有关当事人)对搜查令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提出质疑。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有关当事人获法院批准就发出和执行搜查令的决定提出司法复核申请。从那时直至(稍后会另作解释)二○一三年八月九日,该事件衍生了多次的法庭申请及聆讯,而香港传媒亦曾报道有关事件。
5. 二○○七年十月九日,时任香港驻欧洲联盟特派代表柏志高向时任律政司署理国际法律专员陆少冰发出电邮。柏志高没有在电邮中提及任何关于约见教宗的要求,他只通知陆少冰意大利参议员Gregorio(时任意大利参议院国防委员会主席及柏志高于罗马的其中一名联络人)曾与他接触,并查询上述请求书在香港执行的情况,柏志高指出他已告知参议员Gregorio,若事件已于法庭提讯,政府不可能发表评论。柏志高就他应如何应对参议员Gregorio的查询,要求律政司提供意见。
6. 陆少冰于二○○七年十月十日发出电邮,她证实律政司已收到上述请求书,并告知柏志高有关当事人正就搜查令的有效性和执行过程的合法性提出司法复核。陆少冰建议柏志高可告知他在罗马的联络人,有关执行意大利政府提出的相互法律协助的法律事宜,正在香港法庭处理。
7. 经过多次非正审申请后,上述的司法复核最终在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至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期间进行聆讯,由辛达诚法官审理。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辛达诚法官驳回司法复核的申请。有关当事人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上诉法庭于二○一二年五月八日驳回上诉。二○一二年九月七日,上诉法庭驳回他们欲向终审法院上诉的许可申请。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驳回有关当事人欲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申请。
8. 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律政司指示警务处将执行搜查令所获取的资料送交意大利检控机关。有关当事人知悉律政司的决定后,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提出申请,寻求许可就律政司决定将资料送交意大利展开司法复核。
9. 最新一轮的司法复核申请于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由林云浩法官审理,并于二○一三年六月五日被驳回。二○一三年七月五日,上诉法庭聆讯有关当事人针对林云浩法官所作决定而提出的上诉,并在二○一三年七月九日驳回上诉,他们向终审法院上诉的许可申请亦于同日(二○一三年七月九日)被上诉法庭驳回。二○一三年八月九日,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驳回有关当事人的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申请。
10. 随着所有法律程序的终结,搜查令检取的资料于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送交意大利。
律政司发言人今日(十月三日)表示,自律政司收到上述法律协助请求书至将因执行搜查令而取得的资料送交意大利,律政司一直严格依从包括《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的香港法律行事,处理请求书的整个过程完全没有受到不当的影响,亦没有考虑其他与该案件无关的因素。
由二○○六年九月十一日至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期间,律政司和柏志高的唯一联络只有在上文第五及六段提及的,于二○○七年十月九日及十日进行的电子邮件联络,除此之外,柏志高并没有就上述请求书与律政司任何人(包括陆少冰和当时的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进行沟通。黄仁龙亦证实,他没有就处理该事件与柏志高商讨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联络。此外,黄仁龙亦没有收到上文第五及第六段提及的电邮副本。律政司在处理该请求书时,从没有考虑安排与教宗会面的因素。
完 / 2013年10月03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