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修订《仲裁(委任仲裁员及调解员和决定仲裁员人数)规则》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通过上述议案,其内容已在发给各位议员的文件中列出。这项议案建议修订《仲裁(委任仲裁员及调解员和决定仲裁员人数)规则》。

在取得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事先批准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于二○一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的《仲裁条例》(第609章)第13(3)条订立这套《规则》。《规则》是依据现行的《仲裁(仲裁员及公断人的委任)规则》(第341章,附属法例B)作出修改而制订的。

这套《规则》旨在利便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履行以下职能,分别是:

(1)根据新《仲裁条例》第24条,在规定须委任的仲裁员未有被委出时,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委任仲裁员;

(2)根据新《仲裁条例》第23(3)条,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决定仲裁员的人数;以及

(3)根据新《仲裁条例》第32(1)条,在规定须委任的调解员未有被委出时,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委任调解员。

《规则》在二○一三年七月三日提交给立法会省览。立法会内务委员会随后成立小组委员会,审议这些《规则》。

在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的立法会小组委员会会议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代表同意小组委员会法律顾问的建议,对这套《规则》作出若干修订。这些修订得到小组委员会支持。

大部分建议修订都是对有关规则内中英文文本作出草拟方面的修改,不会影响有关条文的实质内容。政府当局对这些建议修订并无异议。在这个情况下,我提出这项议案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小组委员会所同意的建议对《规则》作出修订。

我谨藉这机会,向小组委员会主席郭荣铿议员及其他成员致意,感谢他们所付出的努力。

代主席,我谨此动议通过议案。多谢。

完 / 2013年11月0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