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就议员动议《2013年律师(一般)事务费(修订)规则》议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2013年律师(一般)事务费(修订)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74条订立,在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刊登宪报,随后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74(3)(a)条,这规则应由事务费委员会订立。不过,是次在宪报所载的《规则》,是由律师会理事会的成员签订,而非由事务费委员会的成员签署。有见及此,立法会内务委员会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规则》是否有效订立,以及所需采取的跟进行动。小组委员会举行两次会议,担任主席的郭荣铿议员及其他委员均提供了宝贵意见,我希望藉此机会向他们致谢。

  正如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所述,当局曾提出三个不同方案,供小组委员会考虑,有关详情已刊载于报告内,我在此不再重述。

  其中一个方案,即报告提及的方案(1),是刊登由正确一方(即事务费委员会)订立的一套新规则,并在宪报刊登更正声明,解释有关错误。政府当局表示这方案较可取,也是小组委员会大多数委员同意应采用的方案,原因如下。首先,从记录表面来看,六月二十一日刊登宪报的《规则》明显并非由获《法律执业者条例》赋予所需权力的正确权力机关所订立。第二,现时并无待决或正在审理的法庭案件,质疑《规则》作为附属法例的法律效力。第三,《规则》尚未开始实施。第四,过往有采用方案(1)类似的先例。最后,方案(1)是三个方案中最直接最简单的方案。

  据知,事务费委员会即将召开会议,尽快跟进此事。我相信,律师会亦会采取适当措施,以免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

  本人谨此陈辞。谢谢主席。

完 / 2013年11月0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