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谈政改谘询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二月七日)出席电台节目后,会见传媒的谈话内容:

律政司司长:各位传媒朋友,大家都听到我刚才在访问中说过的。我想强调一件事,就提名委员会提名,坊间有人说“机构提名”是僭建《基本法》,我们认为并不是这样的情况。“机构提名”只是解说提名委员会提名的性质,其实最终我们的法律依据都会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透过民主程序提名。谢谢。

记者:昨天张晓明在一个场合说,根据二○○七年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可参照”的部分,就是四大界别不能改动、比例不能随便改动,人数也不能靠想像加进去。你觉得他的说法有多符合二○○七年人大的决定?他的演绎是不是很贴近准确?这是否一个框架之下,让大家去讨论?

律政司司长:这位传媒朋友所说,张晓明主任说这番话的时候,我不在场。我今早到现在,有机会看到的报道都和刚才这位朋友所说的不完全一致,所以我也要了解有关情况。不过我可以重申的是,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人大常委会在二○○四和二○○七年的相关决定,作为我们设计日后普选制度的时候,“可参照”这几个字,确确实实出现在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里,所以在法律上我们一定要考虑“可参照”。第二,四大界别方面,我们亦要考虑维持均衡参与,《附件一》作为往后如何设计提名委员会组成的时候,我觉得是一个好的基础,亦是一个好的起点,亦绝对可以以《基本法》《附件一》作为一个参照。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3年12月07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