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报告书建议撤销《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中的判刑限制

下稿代法律改革委员会发出: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今日(二月二十五日)发表报告书,建议废除《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条例)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

  根据该条例,法庭不得就上述附表所列的罪行选择判处缓刑。

  法改会秘书黄继儿指出,《1971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把缓刑的概念引入香港。例外罪行的订立,是当年立法局非官守议员强烈反对这项条例草案的结果,他们对急剧上升的犯罪率表示关注。

  法改会相信,四十多年前导致订立例外罪行的公众情绪,早已不复存在,而订立例外规定的原有理据亦不再适用。

  例外罪行列表的不合理之处,在于现有制度下一些严重罪行不在列表之上,但一些较轻微的罪行却见于列表。例如罪犯被裁定犯了与十三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罪行(目前并未列为例外罪行),可被判处监禁,但刑期也可以由法庭决定暂缓执行。反之,罪犯如被裁定犯了企图进行猥亵侵犯(俗称“非礼”)罪行,由于这是一项例外罪行,在不适宜判处非扣押刑罚的情况下,法庭必须判处该罪犯即时监禁,并没有酌情权判处缓刑。这情况可能令人觉得整体上现行法律存在不公平和随意性。

  率先对这方面的问题表示关注的是香港律师会。该会委托香港大学比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就此课题进行研究并撰写报告书。该份报告书建议,废除例外罪行是可采纳的做法之一。律师会对建议表示赞同。

  法改会相信法官及裁判官行使酌情权不应受到限制,以便他们可基于罪行的情节和罪犯的情况而作出公正和适当的判刑,包括可选择暂缓执行扣押刑罚。

  黄继儿表示:“法改会也相信无需担心废除例外罪行会令社会受害的风险增加,又或会向社会发放错误信息,令人因扣押刑罚可暂缓执行而以为例外罪行并不严重。法改会有充分信心,香港的法官及裁判官会经考虑罪行的严重程度和罪犯的情况后,在不受任何束缚之下适当地行使其判刑酌情权。”

  黄继儿补充说,在法改会所研究过存在相类似缓刑权力的司法管辖区中,没有任何一个的例外罪行范围是如香港现时般广泛。

  他亦澄清,废除附表3的建议,适用于成年罪犯以及年龄介乎十六至二十一岁的青少年罪犯。

  法改会于二○一三年六月就此课题发表谘询文件,谘询期于二○一三年九月结束。赞成有关建议的包括香港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赞成者一般均认同谘询文件建议全面废除附表3的理据。

  报告书已上载法改会的网站,网址为:www.hkreform.gov.hk。市民亦可向位于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三十九号夏悫大厦二十楼的法改会秘书处索取印刷本。



2014年02月25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