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立法会提交《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草案》

政府将会向立法会提交《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以落实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就改革相互关系原则的建议和改善香港的合约法制度。

  律政司发言人今日(二月二十六日)表示,相互关系原则其中一方面的内容是指,不是合约一方的人不能根据合约而取得和强制执行权利;据此,合约各方要令第三者受惠的意愿不能得到落实。

  相互关系原则长久以来被批评为会令人作出牵强的决定,而且与合约各方要令第三者受惠的意愿相悖。在这情况下,法院或需借助代理及信托等法律原则来容许第三者强制执行合约授予第三者的权利,或在某些情况下,第三者为了强制执行有关权利而可能需要借助大量分开订立的合约,招致额外费用,并造成复杂情况和不便。

  法改会在二○○五年九月发表《立约各方的相互关系报告书》,建议透过详细的立法机制改革合约各方的相互关系原则。

  《条例草案》列明,第三者能够在什么范围内强制执行合约,当中订立两项验证准则,如符合其中一项准则,不是合约一方的第三者即可强制执行有关合约。合约各方亦可在合约中明文规定这个新的法定机制不适用于该合约。

  《条例草案》亦订明,第三者须属明文点名者,或属明文指明的某类别人士,或属符合明文特定描述者。在有关合约订立时并不存在的第三者,也可获授予权利。

  为了在合约各方按照其意愿更改合约条款的自由,与可能因该等更改而受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之间取得平衡,《条例草案》亦订明一些使第三者的权利“具体化”的情况,而如存在该等情况,合约各方不得撤销合约或以影响第三者权利的方式更改合约。此外,《条例草案》订明许诺人在第三者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可用的答辩、抵销及反申索,并保障许诺人无须承担双重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亦加入仲裁条款,如第三者强制执行某合约条款的权利受某仲裁协议所规限,该第三者须视为有关仲裁协议的一方,必须藉仲裁强制执行该条款,但如按经恰当解释的该合约,立约用意并非使该第三者须视为有关仲裁协议的一方,则属例外。

  《条例草案》将于三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会首读。

完 / 2014年02月2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