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尊重法庭判决

回应传媒查询有关马惜珍申请撤销法院拘捕令的案件,律政司发言人今日(四月十四日)表示律政司尊重法庭今日的判决。

  发言人表示,马惜珍的申请的其中一项主要理据是控方缺乏充分可接纳的证据,让马惜珍就其被公诉的任何一项罪行受审。

  在接获马惜珍代表律师的申述后,律政司在二○○五年通知马惜珍的律师,告知他们控方认为当时没有充分证据,让马惜珍就一九七八年被公诉的任何一项罪行受审。这结论是经详细及小心分析所有证据和证人后作出。其中一个考虑,是多名相关证人已去世,或因事隔多年或年老而无法记起相关事件,或不愿意合作。

  关于这次申请,律政司依据《检控守则》、现存证据和适用的法律,再检视马惜珍的案件,同时亦征询外聘资深大律师的独立法律意见。外聘资深大律师同意律政司于二○○五年所作的评估,即控方已无充分可被法庭接纳的证据让马惜珍就其被公诉的任何一项罪行受审。

  在《检控守则》第5.3段清楚指出,作出检控决定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所得的可接纳证据充分支持提出或继续进行法律程序;第二,基于一般公众利益,必须进行检控。在《检控守则》第10.1段亦指出:“检控人员有责任持续复核已展开的检控工作。随情况有变,假如在任何阶段重新应用检控验证标准而显示有关证据不再足以确保有合理机会达至定罪,便应停止检控。”

  如前文所述,现时控方已没有充分可接纳的证据,让马惜珍就其被公诉的任何一项罪行受审。

  至于如果马惜珍返回香港时律政司会如何处理,发言人表示律政司没有进一步补充。

2014年04月14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