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谈政改谘询(只有中文)(附图)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出席一个政改谘询座谈会后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大律师公会的意见书其实都是否决了“公民提名”和“公民推荐”,你认为大律师公会提出的意见书是否一个务实的方案?

律政司司长∶我今日的活动比较多,所以未有时间细阅大律师公会的意见。我很快地看了看,觉得大律师公会的方案是以事论事及由法律观点出发。其实在较早前,我个人在报章撰文,解释为何在法律的角度我们认为“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很难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因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文字真的很清楚,所以大律师公会有这看法我觉得很正常。

记者∶大律师公会似乎认同“公民推荐”可以补偿提名委员会的不足,你的看法如何?

律政司司长:正如我以往说过,所谓的“推荐”要看其形式和细节如何,很难一概而论,因为只是一个名称。若名字叫“公民推荐”,但实质已间接地削弱或绕过提名委员会的实质提名权,都是有机会、有可能违反《基本法》。虽然大律师公会的声明颇详细,有四页,但很难就每一个可能发生的情况逐一评论。我估计就是这个原因。

记者∶候选人数若设上限,你觉得是否违反《基本法》?

律政司司长:这方面社会上有不同观点。因设上限或不设上限在法律上可以有不同看法,也不单是法律上的观点,也涉及运作和政治。所谓的“不设上限”是法例上没有明文、明确的规定不设上限,或因为其他规则没有明文规定,但最终结果仍可能有一个上限,这会否是大律师公会所说的有可能违反《基本法》的情况呢?这要与他们进一步澄清。

记者∶大律师公会所说,不应有一个高门槛,而应设一个低门槛。按照大律师公会的说法,是否反映建制派提出的高门槛方案不符合法律?

律政司司长:在法律角度,我们一直所抱的态度不是说门槛高或低,而是在整个制度的设计,不应有不合理的规范或规限,门槛高低只是其中一个考虑,亦要因应建议在门槛以外其他部分的详情,才能判断某一个个别方案或建议是否违反《基本法》。但由于现仍在进行谘询,所以我们现阶段不会就个别方案说有否违反《基本法》。

2014年04月28日(星期一)

律政司司长出席香港广东社团总会举办的香港“政改谘询”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