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谈南丫岛附近撞船事故对海事处内部调查报告和政改谘询(二)

记者:你刚才提到有家属打算作民事索偿,所以到时才让家属知道;又说明日可能有条件下让立法会议员阅览(报告),但可能又不可以公开。其实这事调查了这么久,公众都有知情权,加上不是每一个家属都会进行民事索偿,即有些家属未必会知道责任谁属?

律政司司长∶第一,公众想知道报告的内容,我绝对理解,但在考虑这方面时,我们不得不考虑,公众想知道这件事,亦要考虑会不会影响刑事调查。我在另一个场合说过,我相信无人希望见到因为现在要公开而影响日后的刑事调查工作,所以平衡所有观点后,我们认为最稳妥的,是现阶段先处理家属和立法会议员这方面。刚才我已说过,在刑事调查结束和刑事程序展开后,我和刑事检控专员会再分阶段重新审视这问题。

  就你的第二个问题,是不是所有家属都未必一定会展开民事程序,我们亦有考虑这方面的问题,刚才我们在会议上亦有商讨过。我可以透露多些详情,我们在会议上有谈过不需要每一位伤者或不幸过世的家属都要展开民事程序,因为现时的法庭程序中,有一种情况称为“代表”的法律程序,representative action,所以其实他们可以派代表先处理这个问题,我们亦和家属说,我希望如果用这方法,不单处理了披露报告的问题,政府现时不能谈是否承认责任的问题,现阶段不适合去做,但我跟家属说,若在民事诉讼展开后,律政司绝对愿意与家属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这事件的被告人,我们愿意担当主导角色,联络其他相关当事人,讨论和解问题,希望能帮助家属尽快处理这方面的事。

记者:让立法会议员看,但不能公开,有什么用?他们甚至不能用来辩论。此外,想澄清是否三个月内就此事提出刑事检控?

律政司司长:不是。三个月内警方会向律政司提交报告。刚才在会上,刑事检控专员表示在看完报告后,大约可在三个月内作决定。

记者:即半年后?

律政司司长:是。我不想有误会,刚才我说得很清楚,这是第一方面的刑事调查,即是纯粹海事处方面的调查。

记者:司长,你刚才说如果用了民事程序代表,即是家属就已经不需要用之前那个方法签署保密协议,去公布或阅览报告?另外,家属之前也有提到伦明高法官那个委员会已经披露了很多资料,他们就质疑为何仍要用个人资料私隐这一个原因不披露(报告),这一方面是否有法律理据?

律政司司长:我先说私隐方面,我相信有一个不太清楚的理解。上诉庭有法官很清楚说过,虽然某些资料可能在公开的环境下找到,不代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范不适用,这个香港的上诉庭是说得很清楚的,所以无论你透过当时的调查委员会或其他途径,在公开的状况下取得的资料,不代表不受该条例规管。简单来说,该条例是指你在搜集某些个人资料时,你搜集作一个用途,若你在没有相关资料提供者的同意下,用作另一个新的目的,已可能触犯相关条例。在这方面,我们已特别就个人资料私隐的法律问题,征询了外间独立大律师的意见。另外,回答问题的第一部分,若在民事程序内解决,会有相应其他情况处理这份文件的披露,从而避免不会影响现在进行的刑事调查或往后有可能出现的刑事程序,因此用这方向去处理,便不需要家属签署保密协议。

记者:今天你和传媒聚餐时,提到“三轨方案”在下一阶段谘询不会再列入考虑,可否解释?现在就说下一阶段便不提这些,是否不是有商有量?

律政司司长:我希望大家不要用这些观点去看,因为我们一直说有商有量也说得很清楚,就是要在《基本法》的基础上去做。因为要提一些违反《基本法》的东西,其实便不是有商有量的真正含意。所以无论是任何一个方案,若违反《基本法》,其实都无什么可能在往后的第二轮谘询中再出现。因为我们特区政府没有可能推出一些明知违反《基本法》的方案。多谢大家。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4年05月15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