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谈《“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只有中文)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十一日)就《“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对于大律师公会指白皮书有错误的信息传出来,你有什么看法?你是否认同他们的说法?

律政司司长∶我今日全日都在开会,所以只有很少时间,刚才有机会很快看了大律师公会的声明。据我理解,声明有三部分,第一部分涉及《基本法》的解释权。我的理解是他们所说的第一与白皮书没有冲突;第二,他们的重点是认同《基本法》写得很清楚,人大常委有最终的解释权,他们只是希望尽量不要使用,这与特区政府一向的取态,以及中央政府的取态是一样的。自我上任以来多次重申,就人大常委的解释权,我们留意到香港社会人士和国际社会的关心,所以在很多情况下,我们会尽量使用本地司法制度解决。

  第二方面,我理解大律师公会的声明是引述白皮书,指各级法官和司法人员承担维护国家主权方面。若我没有理解错误,他们的重点是“治港者”和“治港主体”,他亦引述二○○八年七月时,我做大律师公会主席时的一篇声明。我相信可能大律师公会在这方面的理解有出入。大家应该记得在二○○八年为何会有该声明,是回应当时的习近平副主席所说的一些话,但现时的白皮书所说的是“一国两制”落实的情况,二○○八年声明的重点是法官不应被视为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这观点没有错,现时我们仍然是这样说。现时白皮书所说的是政治体制。若大家看《基本法》第四章谈及政治体制,包括了(一)行政长官,(二)行政机关,(三)立法机关,(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所以很清楚在《基本法》的设计下,司法人员、司法机关以及各级法官是包括在内。大家亦留意到《基本法》第一○四条亦写得很清楚,各级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亦要宣誓效忠《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以两者没有冲突。我希望大家不要将概念混淆,二○○八年说的是司法人员不是行政机关,现时白皮书所说的“治港主体”是较广义的含义。试问如果香港没有司法,如何执法?没有执法,如何管治一个地方?所以两者没有冲突。

  第三方面,如果我明白大律师公会所说的是,《基本法》的正确理解是由法庭演绎,并不是法官从别处学习。我不明白大律师公会为何有这说法,这绝对不是我理解白皮书的意见,所以我不能认同大律师公会这方面的说法。整体来说,大家应留意,白皮书的其中一个目的是回顾过去十七年“一国两制”在香港落实的情况,亦希望有系统介绍“一国两制”这制度,绝对无任何意思不尊重司法独立。反之,如果大家翻阅整份白皮书,里面有很多处,我重复是很多处地方说香港有自己的司法权、终审权。特别大家亦可留意到,在有关依法落实施政的部分,白皮书多次重申我们的司法制度与以前一样,我们亦有自己的终审权。所以我希望大家不要太敏感,亦不需要过分解读一些字眼,我希望大家以正面的心态看整份白皮书,不要以阴谋论的角度。

记者:是不是指大律师公会的声明不正确?

律政司司长:我不认同大律师公会今次这声明的看法。我十分尊重大律师公会的分析,但我不同意他们的看法。我亦希望大律师公会能看清楚整份文件,说清楚整件事,有很多地方特别是第三部分,我完全不理解为何他们有这样的说法。

2014年06月1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