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谈《“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十二日)就《“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律政司司长∶各位传媒朋友,我理解昨日和今日就白皮书部分有关司法的内容,在社会上引起了一些讨论,所以我想作一些回应。

  第一,我希望大家了解白皮书的发表绝对没任何意图或企图干预香港的司法独立。相反,若大家看白皮书的内容,有很多部分,无论是由前言开始,到往后的章节,很多部分都多次强调香港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所以大家可以放心,白皮书发表的目的并不是干预司法独立,相反地,是尊重“一国两制”下,特别是《基本法》的条文,香港是依据《基本法》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在社会上,这两日的讨论,某程度上有些概念我认为是混淆的,我希望大家可以在讨论时分清楚概念,其中一个是司法独立。我们一向说的司法独立的核心是法官、法庭处理诉讼,处理案件和司法程序时,不受任何其他人,包括政府或行政机关的干预,这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大家亦会发现,在白皮书的内容完全没任何表述是干预司法独立的概念。

  我亦留意到社会上有人讨论,为何在“港人治港”的章节里,将法官和司法人员包括在“治港者”或“治港主体”。昨日大律师公会的声明亦有引述二○○八年七月,当时我作为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的一篇声明。正如我昨日的说法已重申大家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范畴,二○○八年所说的情况和现在的是两个不同范畴。我亦希望大家分清楚二○○八年时,若看整篇文章的上文下理,当时是在说司法机关不应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今次白皮书在谈及“港人治港”、“治港者”或“治港主体”时,我亦希望大家在不混淆概念之余,要看清楚上文下理,不要断章取义。正如刚才我留意到汤家骅议员亦提到,不应以偏概全。若大家看相关的段落,是在说“港人治港”的部分,而所谈及的“治港者”或“治港主体”,正如我昨日所说,《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包括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用上文下理理解才正确,而且整篇文章里都没有,我重申,是没有说过会干预香港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就“爱国爱港”这方面,我亦留意到社会上有一些讨论。就这方面,希望大家留意,其实在《基本法》的条文,正如我们以往做政改谘询时亦多次作出表述,就是《基本法》的条文已反映“爱国爱港”这方面的法律要求。

  在法官方面,有两部分希望大家留意。第一,在《基本法》第一○四条已清楚说明,各级法官和司法人员在就职时要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的法例,即香港法例第十一章附表三(应为附表二),法官就职宣誓的宣誓内容亦清楚说明要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在“效忠”方面,英文用了“bear allegiance”。所以,其实白皮书的表述只是重申和解释《基本法》有关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的相关内容,完全没有偏离《基本法》,更不是如社会上一些人士所说是违反《基本法》,绝对没有这情况。

记者∶二○○八年的声明里,你用的字眼是“governance team”,为何今日你的解释不是指行政机关,而是指“治港者”?

律政司司长:若大家看清楚条文,大家要看整个段落,这亦是为何我说要看上文下理,不能以偏概全。当时第四段是这样说的,“The Judiciary in Hong Kong has always been, and under the Basic Law it shall remain, separate and independent from the Executive and the Legislature. It is not, and should not be regarded as, part of the governance team.”,所以“governance”这个广义的字,在不同范围有不同理解。我们在法律常说context is everything,所以我常说上文下理。如果看第一句,很明显我们在说不应该被认定为“Executive”,即行政机关。所以我昨日和今日解释,司法机关绝对不可以被认定为行政机关,当年是这样说,今日亦是这样说。

记者:要“效忠特别行政区”,是不是等于要“爱国爱港”?你刚才说要“拥护《基本法》”是不是等同白皮书提到要“精准理解和贯彻执行《基本法》的责任”?

律政司司长: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一,根据《基本法》第一○四条和香港法例第十一章,法官就职时要宣誓,这已经是“爱国爱港”在法律上的体现。就你的提问的第二部分,每个法官或各级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不单是《基本法》,所有香港法例,法官都有职责、律师也有职责寻找相关法律的正确理解和观念,这其实法官每天都在做。白皮书所说的只不过重申法官每日所处理的事务及要履行的职责,所以无新事物。

记者:白皮书不是法律文件,而是国务院发布的文件,已引起香港人很多疑虑。究竟香港人应如何理解这份白皮书的效力?将来谈及普选或法院,是否要引用白皮书?如果是无效的,或纯粹属于一个statement,究竟是否需要理会?

律政司司长:白皮书的目的,我相信大家都了解。国务院以往也曾在其他情况发表过白皮书。正如昨日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也有说过为何会有这“一国两制”的白皮书,是希望重新宣示中央就落实“一国两制”的立场,他们同时确定“一国两制”方针不会改变,往后亦不会改变。这文件对于我们理解中央落实“一国两制”的坚定态度,绝对有积极作用。

记者:刚刚发表的白皮书对香港《基本法》的正确实施和“港人治港”,能起什么作用?

律政司司长:正如我刚才所说,这是国务院就国家落实“一国两制”非常重要的文件。“一国两制”在香港已落实十七年,当中遇到不少挑战。这是国家第一次非常有系统在不同方面表述过去落实“一国两制”的经验,亦可说是有系统就不同范畴,包括经济、民生及法律等范畴,说出在香港落实“一国两制”的成功经历,亦说了往后可能有新的挑战,所以为何我们要更理解《基本法》,希望往后在香港落实“一国两制”时,可以更顺利和更成功。

记者:你刚才说在法官宣誓等同“爱国爱港”的表现,是否即所有法官都要“爱国爱港”?

律政司司长:我的理解是,刚才我所说《基本法》第一○四条,法官就职时要宣誓,亦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有法官宣誓的要求,包括就十七条和附表三(应为附表二)的要求。所以,法官就职时,已经履行了法律上对“爱国爱港”的法律要求。

记者:你说要从context理解“governance team”,你如何看待你今日的理解和大律师公会的理解相差这么远?是不是大律师公会错误理解?大律师公会与你今天的理解有什么分别?可否说明这白皮书有没有法律效用,例如是否将来在法庭可以引用?就“爱国爱港”,除宣誓外,白皮书有没有对法官有额外要求?

律政司司长:我先回答你最后一条问题,现时白皮书的内容,特别是我刚才所提到的部分,或昨日大律师公会的声明所引述的部分,刚才我已说过,其实是表述和解释现时《基本法》与司法机构相关的条文。刚才我已说过,《基本法》第四章谈及政治体制时,有包括司法机构,亦就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有详细条文。今日我们看到的白皮书,我认为没有在《基本法》以外附加任何其他要求,白皮书只是说《基本法》相关条文。无论是这一部分也好,其他部分也好,第一,白皮书没有改变《基本法》的条文,亦无附加《基本法》的条文,只是解述“一国两制”在香港落实的情况。

记者:如何理解对当年的声明中“governance team”的理解与大律师公会相差这么远?

律政司司长:第一,大律师公会很紧香港的司法独立,我完全理解。司法独立是香港人的核心价值,每一个香港人,包括在场的各位记者,都非常紧张司法独立,所以昨日大律师公会发表的声明,我完全可以理解,亦尊重他们的做法。

  刚才这位记者问,为何会有这么不同的理解,我没有和草拟这份声明的大律师联络过,所以我不知他想法如何。我估计,他引用二○○八年的声明的目的,其实是希望重申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所以可能大家所说的并无矛盾。刚才我从传媒上留意到汤家骅议员说,大律师公会昨日的声明是从法律角度看,我昨日和今日的解释是用整体的政治体制的角度分析,所以两者未必有分别和矛盾。最重要的是大律师公会所说的是要尊重司法独立,这重要的观点,政府或律政司,或者我作为律政司司长,绝对没有异议。我们一直坚持维持香港的司法独立,这一点无论是二○○八年前或二○○八年后的我,今日的我,往后的我,或整个律政司,都会坚持香港要拥有司法独立,正如《基本法》所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方面我不希望大家有混淆或误会。不会因为有白皮书,香港的司法独立会受到任何丝毫负面或不良的影响,这不会、亦不是白皮书发表的目的。

记者:判案是否需参考白皮书?白皮书是否凌驾于《基本法》?

律政司司长:法官判案所参考的是每一件案件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以及其他文献。至于参考什么文献,第一,与讼双方律师可自行决定呈交什么文件予法官,法官决定是否参考,是法官决定案件时可自行作出决定。所以,往后会否有律师将白皮书当中的某部分呈交法官或要求法官考虑,这不是律政司可以预计。这是每个大律师打官司时,他可以自行作出决定,至于是否应该看,是由法官觉得与案件的内容有没有关系。所以这些情况不能预先一概而论。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4年06月12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