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享有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就部分法律界人士今日(六月二十七日)进行游行,律政司发言人回应如下:

  《基本法》为本港的司法制度提供稳固的宪制依据。根据《基本法》第二条及第十九条,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四章第四节(第八十条至九十六条)就香港特区司法机关作详细表述。当中第八十五条更清楚指出,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治是香港特区赖以成功的基石,亦是大众珍惜的核心价值之一。特区政府十分重视法治和司法独立,而律政司一直视维护法治和捍司法独立为首要任务。律政司司长及全体人员往后会继续致力履行此宪制责任。

  司法机构一直不偏不倚,根据《基本法》行使其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为香港特区的法治作出重要贡献。律政司深信司法机构和全体司法人员必定会继续公平、公正地依法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干预。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最近发表的白皮书,旨在有系统地阐述及总结“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区落实的情况,而非干预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或法治。事实上,白皮书内多处指出,香港特区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的法律制度必定会一如以往继续有效地保障市民各方面的权利。

2014年06月27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