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谈与澳门的刑事互助(只有中文)(附图)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七月四日)在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会面后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律政司司长∶各位传媒朋友,香港特区政府非常感谢陈(丽敏)司长和澳门特区政府其他同事就今次会议的安排。其实我们自二○一三年年初开始,已就澳门和香港两个特别行政区在司法互助,特别是刑事司法互助方面进行相关工作。今次会面最重点谈两方面的事情,一是逃犯移交,另一是刑事事宜的相互协助。就这两方面来说,香港有两条不同法例,包括香港法例第503章和525章两条法例,但这两条法例在现阶段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因为香港和澳门,第一,很近;第二,很多香港人去澳门玩,澳门的朋友亦有去香港玩,亦有很多其他民商事务,所以我们认为在司法互助方面来说,绝对有空间大家合作。因此,在二○一三年开始,我们双方面的专家小组已经工作,现阶段的工作进展良好,我们会继续向这方向努力。如有新一轮的阶段性进展,我们会再向传媒朋友公布。

记者∶你之前提过会尽快处理逃犯移交协定,这协定会不会有一定的追溯期,可追溯以往的一些罪犯,有否就这方面商谈?

律政司司长:这位记者朋友记性很好,四月的时候我确实这样说过,到今日为止我们仍然采取这个态度,我们希望这方面的工作可以尽快有进展。正如刚才所说,双方的专家工作小组在过去一年已经有两次会议,在一些安排上的细节上,我可以说是有几好的进展,现阶段可以说是已到达很成熟的阶段,但时间表暂时不能公布,亦有一些因素并非完全在我们的控制范围内。因为双方都看见确实有需要有刑事司法互助,所以我们两个特区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会保持紧密沟通,期望尽快做到我们希望做的事。

记者:追溯期方面怎样?

律政司司长:追溯期是安排里的细节,现阶段不方便公布。一般在这些安排里,会有明确条款处理这安排的细节何时生效,过去的案件如何处理。若我们的安排双方最终签署后,大家到时可以看相关条文。现阶段因为安排仍然在商讨中,仍未签署,所以我们不方便在现阶段透露这些细节。

记者:有什么阻碍要商讨这么久?

律政司司长:不是有什么阻碍。大家都理解,香港用普通法,而澳门使用大陆的法系,两个法系有不同的地方。而且,我想陈司长可以补充,香港和澳门一向处理逃犯移交以及刑事互助事宜的制度有颇为不同的地方,所以今次我们要就两个不同制度作出双方都认为可以被双方社会接受,亦可在各自不同法律制度下可以实际运作,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并不是什么外来因素阻滞,而是一些技术和法律的问题,我们希望可以处理得好些。既然大家用了这么多时间做这工作,希望可以做得好,而不是草率签署安排,在运作时才发现问题,反而效果不好。

2014年07月04日(星期五)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左三)今日(七月四日)访问澳门,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右二)会面,讨论双方关注的事宜。随行的还有保安局局长黎栋国(左二)及律政司国际法律专员陆少冰(左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