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发展公众谘询报告记者会答问全文(一)

行政长官梁振英、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及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刘江华今日(七月十五日)下午在添马政府总部演讲厅就行政长官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及《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公众谘询报告》举行记者会。以下是记者会的答问全文:

记者:梁生你好,想问一问,其实你们都很强调这个普选方案要符合《基本法》,但是为什么你提交上北京这份报告里,其实没有明确就“公民提名”是否合法去表态,可不可以说说其实政府立场对“公民提名”的态度如何?以及日后提出的方案其实是否不会包含“公民提名”呢?谢谢。

行政长官:有关对《基本法》的理解和“公民提名”之间的关系,我稍后请律政司司长说一下。就今日这两份报告的基本性质是什么呢?谘询报告当然就过去几个月谘询期内我们收集到的意见作一个归纳,而且附录是巨细无遗地向全社会公开,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而我作为行政长官的那份报告,主要是指出二○一七年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是需要修改,当然亦撮录了谘询报告里面一些在谘询期间收到的意见。今次我们这两个报告的目的,并不是去选择一些社会上我们收集到的建议或者意见,亦不是就一些社会上有不同看法,对《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的演绎作出一些判断。但是既然何小姐你问到那个问题,我请律政司司长答一答。

律政司司长:正如行政长官刚才所说,这个谘询报告的目的是如实反映我们在五个月的谘询期内所搜集到的意见,当然亦有包括“公民提名”的意见。整体来说,我们的立场正如以往我重申一样,除了政治层面和运作层面,我们亦须考虑《基本法》和相关人大常委的决定和解释。任何可能会令提名委员会专属的提名权被绕过或削弱,都难以符合《基本法》,这是我们一向的立场,亦在今次的谘询文件里反映。至于往后的具体方案如何,我相信首先要看看八月底如果人大作出决定后,以及往后我们会与社会上不同团体沟通后,特区政府会推出我们的方案,到时大家可以再讨论。

记者:想请问刚才CY你都说要如实去反映民意,为什么报告内没提及79万的“公民投票”和没提到七一上街50万市民,以及亦没提到当晚有这么多市民在街上静坐留守,希望政府可以将“公民提名”的意见加入二○一七年,为什么有这样一个情况出现?是否选择性地去接收和反映民意呢?以及想问里面没写到79万(人),但有一个主流意见说:提名权只是给予提委会,主流意见从哪里来?即是你将沉默大多数市民的意愿借来用,或其实加了水分?谢谢。

行政长官:谘询报告的内容请政务司司长答。

政务司司长:好。

记者:但我的问题是问CY,CY你可否答?

行政长官:谘询报告的内容请政务司司长答。

记者:CY刚才的问题是问你,可否由你答?

政务司司长:或者我先讲解一下,好吗?因为在立法会刚才不少议员都有近似提问。我们是客观、持平、如实归纳地去写这个谘询报告,这个谘询报告是要记录在五个月的谘询期里面我们听到、收到的意见。所以,去到五月三日之后,在社会上再有很多市民用其他不同的途径来发表意见,或有更加多的民意调查来发表其结果,我们都是没放入这个谘询报告里面,这个所以是一个客观的做法。但我们都明白到我们今日公布谘询报告和行政长官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时,大家都会有这个问题。所以,你可以见得到在行政长官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里面,他亦在第十三、第十四段有讲到在谘询期结束之后,亦有市民继续用不同的方法来表达意见,而不少市民亦表达了希望有“公民提名”的元素放在日后方案方面。但当然,我们亦有责任同时间提出所有方案往后亦要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而在谘询期内,我们都听到不少本地、内地的法律专家的意见,就是“公民提名”是难以符合到《基本法》里面四十五条,只是给提名委员会有专属的提名权这个安排。

记者:CY,我刚才是问你,你可否讲讲对这些意见的看法?

行政长官:我刚才在开场发言时我已经说了,我们今次的工作尤其是行政长官那部分的工作,就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行政长官二○一七年产生办法有需要修改,谘询报告是囊括在谘询期间大家提交的意见,我在发言期间亦有讲七月一日那次游行,以及我们即时已向中央反映了。

记者:想问一下,因为两份报告都出现很多字眼,就是“普遍认同”、“主流意见指”。其实这样,如果是这样看的话,谘询报告虽然附录是有齐所有意见,但是作出整合的时候,会否说出有多少比重,哪些市民是支持有“公民提名”,又或者哪些市民是觉得应该要符合《基本法》呢?即是可否在字眼上解释多一些,为什么会引用“普遍认同”和“主流意见”,而不是确实说出有多少人支持?而另外都想说关于游行和投票,其实人数是比较大的,为什么不可以将那一个细则写在报告内,将这些都交给人大常委看呢?

行政长官:请谭志源局长。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多谢你的问题。我们在谘询报告的处理与上两次的政改谘询的处理一样,即是说我们不会进行一个量化的方式。这个在我们五个月谘询期开始时的第一场公开活动已说明了,在我们的报告内亦有说明,我们做的是一个整体的归纳和整理。在个别的情况,如果有数字的量化,特别是民意调查方面,我们在谘询报告内都有比较大的篇幅列举出相关的民调数字。我们也根据二百多场的谘询会和座谈会所收到的意见,大部分这些谘询会和座谈会其实也是公开的,大家传媒也有采访,我也见过在场很多传媒朋友在场。另外,我们那十多万份的书面意见,今日大家上网都会看到,所以这些其实都给予了大家原材料,去参考我们一个整体的描述。

  我们所说的字眼都是一些qualitative,即是描述性的字眼,并不是一个quantitative analysis。我们认为政改这么复杂的议题,纯粹用简单的数字去分,未必是对提交意见的朋友或团体公道。你看到我们谘询报告内提到,特别是提名程序内,其实市民大众的意见是多元化的,而且有不少市民觉得最理想的方式可以是某一个形式,但若较没有那么理想但他可以接受时,可能在另外一些民意调查或意见上他都会表达出来,所以在这么复杂和多元的意见内,我们觉得现在的整理和归纳是比较适当,这也和我们以往的处理相若。

记者:想问问,有不少意见都认为其实政改的底线,即是普选的底线是要符合国际标准。政府推出方案时,其实这个会否是一个你们考虑的一点?第二,就是想问二○一六(年)的立法会选举,因为《基本法》都说过,政改是要循序渐进,现在不作修改,其实是否为了保留功能组别去铺路?

行政长官:我们在社会上收集到的意见,无论那些意见是否被认为是符合国际标准,或者他提出,他只是说国际标准,但没有说这个国际标准是什么东西,我们都全部把它归纳,以及采纳在我们的附录内。但最重要的是什么呢?就是如果国际标准是不符合《基本法》的话,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决定的话,我们都是要跟《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和决定。至于立法会的问题,我请局长,请你回答一下。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立法会方面,我们的理解是《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要全面普选(立法会)的时空,是根据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们先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继而处理全部(立法会)议席以普选产生。因为二○一六年很明显未到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故此二○一六年是不会实行全面(立法会)议席由普选产生,但不代表二○一六年的立法会产生办法整体来说不作任何改变。因为我们看《基本法》附件二,在宪制层面所规定的只是两样事情,第一就是立法会的议席数目,第二就是议席数目的分布比例,这两个是涉及(立法会)产生办法。但我们在谘询期所收到的很多其他意见,大部分(可以)在本地立法的层面处理。综合来说有三方面,第一,地区直选选区的大小和数目,及议席数目的上下限,这个(由)本地立法来处理;第二,现行功能组别的选民基础,是否需要进一步扩大呢?我们在谘询期亦收到这方面的意见,包括有些团体票(是否)可以变个人票,或某些功能界别是否可以多些开放给一些个人从业员等;第三,在功能组别的组合及整合方面,我们收到的部分意见书都有提及,例如,现行的五席“超级议席”是否可以减少或增加一点呢?这两方面的意见我们都有收到。总的来说,在本地立法层面,我们会继续谘询立法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特别在本地立法方面,若要修改时,我们要提一个条例修订草案到立法会,这个工作我们会继续做。

(待续)

2014年07月15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