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陈薇光一案的声明

就传媒查询有关陈薇光(又名陈复生)(陈女士)一案(KTCC663/2014),律政司发言人今日(七月十八日)回应如下:

  陈女士于本年二月七日被落案起诉盗窃罪,案件定于七月十四日进行审讯。在三月十七日的预审中,陈女士的法律代表表示,陈女士已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容许向律政司提供家事司法程序的相关文件,理由是该文件与答辩理由有关。其后,陈女士的代表律师于五月十二日致函律政司,提供大量曾在家事司法程序呈交的文件(家事司法文件)。

  另一方面,有鉴于涉案投诉方在本年六月透过代表律师向律政司作出陈述,警方展开进一步调查工作。警方于上周三(七月九日)向律政司提交最新调查结果。

  现行《检控守则》第10.1段规定如下:

  “检控人员有责任持续复核已展开的检控工作。随着情况有变,假如在任何阶段重新应用检控验证标准而显示有关证据不再足以确保有合理机会达至定罪,或继续进行检控不会符合社会公义,便应停止检控。”

  依据上述《检控守则》的指引,律政司检控科人员重新审视所有证据,包括陈女士提供的家事司法文件及警方最新的调查结果。

  经仔细研究家事司法文件和警方最新的调查结果,检控科人员认为证据的整体情况有所改变。当中主要考虑包括:(1)新证据显示原有证据及证人供词的可信性存在问题,有相当机会不被刑事法院接纳为可靠证据;(2)虽然案发经过被闭路电视拍下,但鉴于家事司法文件及警方最新的调查结果,控方将会没有合理机会证明陈女士案发时有犯罪意图。因此,检控科人员认为不应继续检控。在审视相关证据后,刑事检控专员亦接纳不继续检控的建议。

  检控科人员于七月十一日致函知会法院(同时亦通知陈女士的法律代表)不继续进行检控的决定。再者,除在七月十四日开讯时向法庭交代外,检控科副刑事检控专员亦应裁判官要求于七月十七日致函法院,进一步解述不继续检控的理由。

  简而言之,是次不继续检控的决定,是因应新出现的证据及依据《检控守则》而作出。由于律政司于五月中才收到陈女士提供的大量家事司法文件,而警方在上周三(七月九日)才向律政司交付最新完成的调查结果,律政司只能在上周五(七月十一日)才作出不继续检控决定。

  律政司留意到在本周三(七月十六日)出版的《壹周刊》,刊载了一篇题为“大陆猛人关注案件:律政司放生陈复生”的文章(该文章)。该文章对律政司处理本案的指控或揣测严重失实,亦无事实根据。律政司谨此澄清如下:

(1) 在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中,律政司并没有收过所谓“大陆猛人”的来电或任何查询,也完全没有与案件以外人士就案件进行沟通。

(2) 在处理本案时,律政司没有受到任何干预。反之,如上文解述,检控人员一直依据《检控守则》依法独立处理本案。最终不继续检控的决定经刑事检控专员认同和接纳。

(3) 律政司在回应传媒查询时没有披露新资料的内容,原因是法律上律政司不可以在没有法院许可下作披露。

(4) 该文章中用的“放生”一词,意味律政司明知有充分证据而不继续检控陈女士。《壹周刊》这说法绝对与事实不符,对律政司(包括相关检控科人员、刑事检控专员及律政司司长)并不公平。

2014年07月18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