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出席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成立十五周年学术研讨会致辞全文(只有中文)(附图)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二月十六日)于澳门出席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成立十五周年学术研讨会的致辞全文∶

一国两制下的区域司法合作

何超明检察长、岑浩辉院长、贺一诚主席、华年达主席、万春主任、黄武副检察长、潘云东副特派员、刘斌主任、赵庆刚副主任、黄世照副专员、各位内地、香港、澳门三地的法律及司法界朋友、各位嘉宾:

  我非常高兴有机会出席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成立十五周年学术研讨会,就“一国两制下的区域司法合作”跟大家进行交流。

  在二十一世纪,有三股力量在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一是科技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及电脑科技;二是全球化;三是地域融合。这三股力量将人与人之间和地域之间的距离拉近,促进跨境商贸及其他活动,但同时也带来冲击,包括更容易出现跨境犯罪行为,令执法难度增加。正如工业革命令当年的法律界认识到国际私法的重要性,二十一世纪这三股力量令国际法律及司法界更重视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合作。

  内地、澳门及香港三地不单各自面对这大环境的挑战,同时由于三地的地缘和人缘十分密切,交流及合作也非常紧密,因此也需要处理三地之间的司法合作问题。此外,由于三地同属一国,但实行“一国两制”,各自有不同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传统国际司法合作的原则不一定完全适用,三地有必要探求符合三地利益的司法合作模式。

  作为香港特区政府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香港特区律政司一直推动香港与区内在司法领域的联系与合作。我很高兴可以透过今次研讨会,就内地、香港、澳门三地司法领域的合作,与各位作一个阶段性的回顾,并一同展望往后发展的方向。

法律基础

  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基本法》这条文为香港特区与内地和澳门两地建立司法互助提供了法律依据。香港特区政府一直以此为基础,希望与内地及澳门特区进一步加强司法合作。

民商事方面的司法合作

  在民商事司法合作方面,香港特区和内地已经达成三项安排。第一个安排是司法文书相互送达。在这安排下,两地当事人可以通过内地高级人民法院及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相互送达司法文书。自1999年3月起实施,这安排一直运作畅顺。单在2013年,两地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文书超过1,500宗,其中广东省法院委托香港法院送达文书的案件数量最多,反映广东省处理大量涉港民商事案件。

  第二个安排是2000年2月起实施的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根据这安排,在内地或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可通过简易程序在另一方执行。这安排也订明可拒绝执行裁决的理据,而这些理据与《纽约公约》的大致相同,因此这安排也广受国际仲裁界欢迎。自实施以来,安排运作良好,绝大部分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都得到两地法院批准,大大有利于推动两地的国际仲裁发展。

  第三个安排是相互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在这安排下,香港和内地的指定法院,可根据民商事合约内的专属管辖权协议行使司法管辖权,从而执行相关的金钱判决。安排自2008年8月起实施,在香港和内地分别也有根据安排申请执行法院判决获批准的案件。

  至于与澳门方面的合作,港澳于2013年1月7日就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方面签署了安排。香港就此修订了《仲裁条例》,在2013年12月开始落实安排。安排为两地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订立了明确的机制,对进一步推动在区内以仲裁解决商贸纠纷产生积极作用。

  展望将来,我们期望继续就民商事方面与内地及澳门加强合作。往后我们会不断检讨和完善现有合作安排的实施情况,我们也希望就社会发展的需要开拓新的合作领域。其中一方面我们十分重视的,是家事法领域的合作。有鉴于内地及香港两地婚姻非常普遍,香港特区律政司期望与内地有关当局一起探讨香港与内地之间就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判决开展合作。如果两地就家事婚姻方面订定司法互助安排,对跨境婚姻的家庭会带来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

  在刑事司法合作方面,内地、香港、澳门三地过去比较着重执法机关层面的合作。由于三地居民及企业关系密切,交流频繁,跨境犯罪是急切需要处理的问题。透过交换情报、合作调查个别案件等行政上的安排,三地的执法机关就打击不同跨境犯罪活动保持有效的沟通。在执法机关层面之外,区域各地之间就其他方面的司法互助(包括移交逃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及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也非常重要,对进一步打击跨境犯罪有相当作用。自香港与澳门在2005年签订及实施《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到目前为止已有48名在囚人士由澳门返回香港继续服刑,对协助在囚人士在香港重新投入社会有莫大帮助。

  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方面,由于香港和内地及澳门到现在还没有完成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安排,如香港需要内地或澳门在刑事事宜方面提供协助,需要透过法院作出的请求书,向内地及澳门的法院要求协助。相反,若内地或澳门需要香港协助,也需要向香港的法院作出相关申请。1999年至今,香港一共发出25份请求书,要求澳门协助提取证据,也收到由澳门检察院发出的11份请求。香港同期向内地发出4份请求书,但未曾处理来自内地的请求。我希望藉此机会,感谢内地、澳门两方在协助香港提取证据方面不断作出协调和支持,对我们打击跨境罪行的工作大有帮助。

  虽然香港与内地、澳门两方均合作良好,但也有空间透过统一及系统化相关的程序,令司法互助可以更简便、更快和更有效,对促进三地打击跨境案件,发挥更大作用。就内地与香港两方的安排而言,两地专家一直有就香港与内地建立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安排进行讨论。而就移交逃犯及被判刑人士的安排,亦有进行探讨。在讨论过程中,双方对彼此的法制及有关的情况加深了认识,并深入探讨了安排涉及的事宜。由于两地的社会情况有差异,法律及司法制度也不同,因此涉及的问题相当复杂,故双方一直非常小心处理有关问题。律政司一直积极参与磋商,并向相关的政策局提供法律意见和协助。

  至于澳门方面,我们自2012年年底开始,已积极与澳门有关当局探讨两个特别行政区在司法互助方面应如何发展。在今年双方设立工作小组,就《移交逃犯安排》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安排》进行会谈。在七月四日与陈丽敏司长的会面,本人也有参与两个安排的详细商讨,并取得良好进展。我期望工作小组继续保持紧密沟通,尽快签订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安排。在签订有关安排后,香港特区政府会展开立法程序,以确保有关安排顺利实施。

结语

  内地、香港、澳门三地关系密切,加强司法合作可以令彼此间在民商事方面的操作上更便利,在刑事司法的运作上则更有效。我相信三地的有关当局可以透过进一步加强交流,加深认识彼此的法制,从而解决因法律和司法制度间差异所引致的复杂问题,令三地的司法合作可以在“一国两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前迈进。

  最后,我希望藉此机会,恭贺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成立15周年。过去15年,香港特区律政司(特别是刑事检控科及国际法律科)一直与澳门特区检察院保持密切联系,就不同范畴进行交流。除了双方就一般刑事检控工作方面的互访外,我们的刑事检控科也积极参与澳门特区检察院在国际刑事司法及反腐败方面的研究和交流活动。经过多年来的交往,香港特区律政司已经与澳门特区检察院培养出深厚的友谊。我期待我们可以继往开来,继续保持紧密沟通,令我们的合作可以更上一层楼。

  多谢各位。

2014年12月16日(星期二)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澳门出席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成立十五周年学术研讨会,并发表主题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