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谈检控事宜和港澳司法互助(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澳门出席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成立十五周年学术研讨会后,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违反旺角临时禁制令的三十多个被捕人士,昨日已被带到高院就刑事藐视法庭罪寻求指示,律政司仍未决定是否起诉。有被捕人士指这么久仍未决定,是否涉及政治考虑,其实要考虑什么?

律政司司长:到现时为止,我们仍未进行刑事藐视法庭的正式程序,原因是我们仍在等候警方进行相关调查和提交相关的证据和资料给我们。大家都知道,在每个刑事检控过程中,由拘捕,至往后的跟进调查,至资料送到律政司,然后我们作出研究和决定,需要一个程序和时间。而且今次的情况比较特别,因为两次拘捕行动加起来有五十多人,所以我们仍在等候相关资料。亦因为这个原因,到今日为止,我们未正式作决定,亦正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我们在两次法庭聆讯中,要求法官将案件押后,上次是押后到一月五日,昨日是押后到一月八日。现阶段我们未正式作出决定,但我们会在一月五日和八日往后两次聆讯时,向法庭说我们如何处理这五十多名被捕人士,究竟我们用第23条的刑事简易程序罪行(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里的阻挠公职人士执行职责罪行处理,或用因为阻碍禁制令的执行,而构成刑事藐视法庭,一月五日和一月八日,我们会向法官交代我们的决定,以及当中原因。

记者:会否有机会再押后?

律政司司长:这要视乎我们收到的资料的情况而定,我希望尽量不会。因为我们亦希望尽快处理这些事件,有一个决定。因为这情况我认为对被捕人士公平,应该要快些,我亦相信香港社会希望知道律政司如何处理这些案件。所以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希望不要押后,但若资料仍有需要做进一步调查工作,可能会有部分要这样做也说不定,我相信不会五十多宗都再次押后,希望不会有这样的情形。

记者:昨日行政长官梁振英说,“占中”是少数人对法治的破坏,你是否觉得这次“占中”真是对法治的破坏,即使他们之后自首?

律政司司长:我认为今次“占中”行为确实对香港的法治构成一个很大的冲击。自首本身不代表对法治没有挑战或冲击。在禁制令的其中一个判词里,区法官说得很清楚,不是犯了法去自首便代表对法治没影响。最应该做的,是一开始不应该犯法,应该守法。我几次也强调,有不同诉求不要紧,香港社会非常自由,你绝对可以表达诉求,但应合法,而且不要妨碍社会秩序,更不要妨碍其他市民一般日常生活和他们的权益。所以不能只说有这政治诉求,所以便有权做违法的行为,做完违法行为后自首,这样的话,我相信很多违法行为都可以出现,然后自首。这对整个社会,无论对于法治或社会秩序来说,我认为都是说不过去,亦不可以将这观念再伸延下去,否则整个社会的法治往后一定会有很严重的负面影响。

记者:如何看你的母校昨日公开谴责你,指你未克尽己责,以及与民事诉讼有类似合作的形式?

律政司司长:说得准确些,是母校有一部分的旧生和旧职员。社会上有这个意见已经有一段时间,但坦白说,亦不好意思,我不认同他们的说法。以往我已解释了很多次,在今次“占领行动”中,有刑事法律的考虑,但亦有民事法律的考虑。绝对不可以说因为有刑事方面,就不容许其他人自己民事的权利被侵占,都不容许他们申请禁制令。而申请禁制令后,无论是原讼庭或上诉庭的法官都说得很清楚,今次是很特殊的情况。所以以前的禁制令是无附加条款,指执达主任可以要求警方协助,而警方在适当情况并符合该些条件,可以进行拘捕,以前大家未必见过禁制令有这条款。所以在这特殊情况下,警方要协助执达主任执行禁制令。

该声明亦提及,为何律政司会与禁制令的原告人的法律代表开会,其实那是对整个事件有误解。因为律政司一直要向相关执法部门,包括警方,提供法律意见。亦因今次事件较少有,我刚才说过,很少禁制令出现这情况,因此,我们要开会,从而令我们可以有效、便利我们为警方提供法律意见。我强调,在那次会面里,从没有向原告的当事人或他们的代表律师提供法律意见,整个目的是为了律政司往后如何为警方提供意见。

记者:刚才你在致辞时说,香港和澳门关于罪犯移交、刑事合作互动,将来发展为何?例如有香港人在澳门犯罪,受法院检控,但他不来澳门,就无法处罚,例如“大刘”的案件,但两地一直密切,肯定会产生罪案,如何令犯罪者不会利用两地的空间逃避?

律政司司长:我们都很关注这问题。我不会评论个别案件,但整体从执法或法律改革的角度看,我们一直希望与澳门可以有有效刑事司法互助的司法安排,所以在过去一年多,我们两方面的相关部门有一个工作小组,亦曾开过数次会。我想大家可能记得,今年七月初时,我也曾到来与陈丽敏司长开会,那次我们敲定了一些大方向,往后工作小组就双方日后要签署的合作安排的细节,包括文字表述和一些技术性的细节,仍然在商讨,七月后他们仍然有开会。整个工作上来说,可以说进展非常良好。在文本上,我们现时的阶段已经去到很后期的阶段,尚要处理的是一些文字表述,以及因为澳门和香港有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些法律概念,我们希望为了避免往后有不清楚的地方,仍然希望在文件上写得清楚些。如双方都同意文稿,经过一定的程序后,我们便会签署。签署后,香港方面会在香港进行立法程序。因为现时香港本身就刑事司法互助和移交逃犯等方面,香港有自己的法例,我们亦希望与澳门在这方面的合作安排敲定和签署后,可以将整个安排与现有的法律作一个配套,希望日后不会出现你刚才提出的问题。

记者:原则和概念大概如何处理?

律政司司长:详情我们日后再谈。

记者:香港有些法例原则,例如政治犯不移交,将来处理与澳门是否也是一样?

律政司司长:有关细节,文稿未敲定、未签署,不好意思,暂时不方便说。

记者:香港法院判决的案件,与澳门法院判决的案件,是否都可以移交?即使该人士在两地匿藏,是否当地的法院都可以执行另一个地方的法院的判决?

律政司司长:我明白你问题背后的意思,但正如我刚才所说,现时文本的细节未定,我们不方便说详细内容,或就如此具体的事情评论。

记者:主导占领者是否会判得重些?有些被捕人士已经被控妨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如果再控刑事藐视法庭,是否“一罪两检”?

律政司司长:你问的问题刚才已经答过,我不再重复,我们会全盘考虑。至于哪方面的人士的刑责重些,或哪些人士轻些,因为已经有个别人士被拘捕,亦有些已经提出起诉,所以因为情况严格来说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现阶段我不方便具体评论,日后大家会知道每一个被捕人士的处理情况,大家日后会有答案。现阶段我们这样评论,对被捕人士或其他人士都不公平。往后会有交代。谢谢。

2014年12月16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