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谈常设仲裁法院及政改谘询(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三日)上午出发前往北京出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常设仲裁法院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争端解决程序的东道国协议》及相关行政安排备忘录签署仪式前,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可否谈谈今次北京的行程?

律政司司长:这次我们主要是和外交部有一个安排,因为我们和常设仲裁法院将会签署东道国协议,这会由中央政府签署,另外香港会和他们有一个备忘录,目的主要是希望往后可以将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程序在香港进行,因为大家都知道特区政府,特别是律政司,一向非常支持推行仲裁的发展,包括国际仲裁,而常设仲裁法院是欧洲一个历史悠久,而且很有名的机构,特别是近期在处理投资的国际仲裁方面很知名,所以我们希望在推动香港仲裁发展的过程中,往后可以更加多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个案可以在香港进行。其实去年已有第一次在香港进行,但我们希望将这个制度恒常化,往后推动多些国际投资仲裁,特别是这几年因为经济发展,亚洲的经济起步得很好,所以很多跨境投资协议或自由贸易协议的内容都包括一些仲裁条款,这些仲裁称为国际投资仲裁,对往后推动香港的仲裁业发展有利,今次主要是这个行程。

记者:就政改,昨天范太提到提名入闸的门槛可能有下调的空间,即是少于现在选委会的八分之一门槛,你有什么看法?

律政司司长:门槛方面,我们希望研究可否有这个方向,因为我们也希望可以在提名委员会决定提名时有多些选择,亦有多些有志参选的人士可以争取到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支持,这是希望可以讨论的,看看社会上有没有支持和共识。

记者:有学者提出“白票守尾门”,范太说初步看和《基本法》无抵触,你觉得有没有抵触?

律政司司长:“白票守尾门”的说法,我不会用“守尾门”这个形容,但白票的处理,最基本有几方面可以考虑,单纯是从法律考虑的话,可以用本地立法去处理,但在法律的考虑以外,亦要看看香港整个选举制度其他选举的白票如何处理。而所谓的白票,是指完全什么也没写,或是有些可以构成现时法例里作为废票的,或是可能两、三个候选人以外再加一个选项,就是说“以上我们都不选”,这些形式如何界定为废票,或如何界定为白票,在法律上要有处理,否则很容易有混淆,但这在往后的讨论里是可以考虑的事。谢谢。

2015年01月03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