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二○一五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辞全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十二日)在二○一五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致辞全文(中文译本):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各位司法机构人员、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首先,我代表律政司欢迎各位嘉宾,特别是从其他司法管辖区远道而来参加是次典礼的嘉宾。

  这活动虽名为“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但它不单单是一个仪式,更为法律界,甚或整个社会,提供机会反思我们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及法治等相关议题。

法治与普选

  法治的重要性备受现代文明社会所公认。法治是社会的瑰宝,我们每个人,不分岗位或角色,均有责任尽力维护及坚守法治。我强调这观点,并不代表我企图蔑视民主、普选及社会公义等理念。但追求民主、普选、社会公义或任何其他崇高的理念,并不能也不应该成为作出破坏法治行为的辩解。

  不幸地,香港的法治正面对重大挑战。近期发生的“占领行动”涉及大型及个别违法行为,对法治明显带来冲击。

  若干人士以公民抗命或争取普选作为违法行为的辩解。我相信绝大多数社会人士均不会否认普选的重要性,但我们也应反思一个根本问题:若然没有法治,能否还有普选?在我而言,我会毫不犹豫地答:“不可能!”原因很清楚,法治是民主及普选的基石。

  任何政制发展,包括普选进程,均须建基于相关法律及宪制基础。宪法及宪制性文件是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最高法律,亦为其政制发展提供终极法律依据。法治要求所有政制发展必须符合宪制,而不是与宪制互相冲突。普选模式及相关细节敲定后,必须转化为清晰的法律(一般以选举法例方式落实)。再者,选举过程每一步的运作,必须以法律为依归,从而确保社会人士的选举权利得到保障。若出现任何选举争议,则应通过恰当渠道交由独立司法机关公平、有效地裁决。

  若然没有健全的法治,绝不可能落实上述体制。没有法治,政改或普选将犹如欠缺地基的楼房。因此,确实难以理解,怎可能有正当理据支持以违法手段争取普选,特别是该等违法行为会损害他人权利和破坏社会秩序。任何相反观点等同容许个别人士随意漠视法律,这与法治的意念背道而驰。

  有社会人士提出法治的概念有不同层次,而守法只是最低的层次。从法律哲学角度而言,该观点可能提供有趣的讨论议题。但法律始终是法律,理应遵守。更令人费解的是,若然法治概念中最基本守法的要求也不尊重,谈何踏上法治的更高阶梯。

  虽然“占领行动”可说已暂时告一段落,但我对该行动挑战法治的忧虑却并未完全消弭。遗憾地,我留意到仍有社会人士鼓吹或正考虑鼓吹在不久将来展开新一轮的违法活动。容许我藉此机会向该等人士作出呼吁,希望他们能重回法治与理性之国度,屏弃发动违法行为的歪念。任何违法行为,尤其是大型违法行为,只会对香港社会在本地及国际层面造成更多损害。

刑事检控

  另一挑战,是如何妥善处理在“占领行动”期间涉嫌违法人士的刑责问题。

  我理解此问题很可能引发重大意见分歧。在律政司而言,我们的立场清晰而坚定。一如既往,我们将继续采用《检控守则》的相关指引。除非符合以下两项条件,否则不会提出检控:(1)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纳的证据,显示有合理机会能证明相关罪行;及(2)基于公众利益,必须进行检控。

  采用这处理方式,能确保任何检控决定只建基于适用法律、可被法院接纳的证据及公众利益。换言之,作出检控决定时不会考虑例如疑犯的社会地位、其政治背景或政治立场等其他因素。排除该等因素有极其重要意义,特别是确保坚守《基本法》第63条的宪制责任,及维护公众对刑事司法制度和法治的信任。

  被检控人士(特别是被检控涉及公众秩序活动罪行的人士)不时辩称他们是政治迫害的受害者。鉴于上文解述的检控程序,此等指控绝无根据,往往只是个别人士的“政治抽水”手段。律政司绝不会容许检控权成为政治工具,更遑论容认检控工作变质为政治报复。

  若往后被检控人士仍提出此类指控,我敬请各位理性地审视两个问题:这些人士是否在经符合程序公义的审讯后被定罪?是否有任何证据显示我们的独立司法机关并没有恰当地履行其职务,即只以法律和证据作为裁决的基础?只要我们就这两方面作理性分析,不难推翻政治检控的谬论。再者,若涉嫌犯案人士单纯因其政治理念受社会上的个别群体推崇而可避过检控,则变相意味检控人员受到政治影响,这情况与法治概念大相迳庭。

  要维持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必须让公众明白刑事司法制度如何运作。为避免不必要的误会,社会大众应理解律政司作出检控决定、警务人员进行拘捕和法院作刑事裁决时采用的不同准则。

  只要有真正和合理怀疑,警务人员便有权对相关涉案人士进行拘捕。警务人员不需考虑律政司应考虑的因素(例如公众利益)。由于存在这分别,即使被捕人士最终不被检控,并不必然代表警方错误进行拘捕,亦不必然意味检控人员失职,应检控而不作检控。

  另一方面,法官只会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才会裁定被告人罪成。不存在合理疑点的要求,比律政司作检控决定时适用的门槛更高。因此,即使个别被告人最终被判无罪,亦不一定代表拘捕或检控过程出现问题。

仲裁与调解

  以下我希望转谈特区政府推动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中心的政策。这政策不但对法律界有利,更有助提升香港作为国际金融、商贸中心的竞争力和国际形象,从而为香港整体带来裨益。我很高兴可以向大家报告,这方面的工作在过去一个法律年度有相当进展。

  在仲裁方面,我们成立了仲裁推广谘询委员会,负责提升发展和推动香港仲裁服务的整体统筹及策略规划工作,其成员包括相关持份者代表及仲裁界翘楚。我们深信,谘询委员会将令推动香港仲裁服务的工作更上一层楼。

  去年十一月,内地著名海事仲裁机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委)在香港成立仲裁中心,为其在内地以外首个仲裁中心。海仲委在港设立仲裁中心将进一步强化香港作为区域仲裁中心,并有助巩固香港作为航运及物流枢纽的地位。

  上星期,中央人民政府与常设仲裁法院签订东道国协议。与此同时,香港与常设仲裁法院签订相关行政安排备忘录。常设仲裁法院总部设在海牙,拥有超过一个世纪的历史,是一所在国际上赫赫有名的仲裁机构。上述两件文件中设定的安排,令常设法院负责管理的争议解决程序得以在香港进行。该安排令香港更有能力吸引国际投资仲裁在香港进行,亦等同对香港的法律制度、法律配套设施和法治优势投下信心一票。

  在调解方面,调解督导委员会的工作亦有良好进展。当中就应否订立道歉法例的研究已进入最后阶段。我们预计可在本年内发布相关谘询文件。

  展望将来,我们将继续推广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并会致力向本地及海外用家推广香港的调解服务。除继续推动一般调解,我们亦会重点发展特定行业的调解。医疗和大厦管理争议外,来年另一发展重点为知识产权争议调解服务,并会探讨同步推动以“评估式调解”及“促进式调解”处理知识产权争议。鉴于香港在知识产权方面拥有丰富专业知识和经验,我们相信这新发展方向对提升香港作为区内争议解决中心和知识产权贸易枢纽也有裨益。

结语

  女士们、先生们,香港现时确实面对艰巨挑战。然而,我们有责任为香港及往后的世代坚守法治,令政制、民主、社会公义等重要体制能有稳固的根基作进一步发展。凭藉香港的稳健基础、高质素的司法及法律人员,加上各相关持份者的同心协力,我深信香港的法治定能持续活力盎然。

  最后,我祝愿各位有一个愉快和丰盛的二○一五年。

  多谢各位!

2015年01月12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