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谈政改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三月三十日)出席一个网台节目后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早前葛佩帆议员在立法会有言论指“警察拉人,法官放人”,一个议员说这些话是否恰当呢?

律政司司长∶我要听实际葛议员当日的说法,她是复述社会上其他人士的说法或是怎样,你这分钟问我的问题,我可以说的是,无论社会上有什么看法,我绝对相信法庭只会依证据和法律办事,所以不希望香港市民觉得法庭,或者甚至律政司在处理这些案件或其他刑事案件时,会夹杂任何政治因素,我不希望大家有这个误会。

记者:昨日张荣顺说到因为《基本法》附件里已提到将来选举制度可修改,无须中央政府作出承诺,特区政府还有什么可增加市民信心,将来一定可再修改条文?

律政司司长:分开三个不同层面来说,第一,在法律上,若不修改或不作表述,是否往后二○一七年落实普选后,就不能再作其他改善和优化呢?这其实一直我们的立场都很清晰。根据《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段,只要保留现时的第七段,往后二○一七年落实普选后,仍然可以再有其他优化,或行多第二步、第三步,这在法律上是很清晰的。我记得以往我出席其他场合亦有说过,这是第一方面。

  第二方面,现时市民或社会上有这忧虑,所以才有刚才这位朋友问是否需要有承诺这个问题。其实承诺可以是一方面,表述可以是另一方面。若然不需要作承诺,意思是不须答应,在法律上,正如我刚才所说的第一方面,已经可以改。但往后在不作承诺或不必要作承诺的情况下,有没有其他表述,这我们仍然可以考虑。不过用什么方式作表述可以最令香港市民放心,这要考虑。大家要明白,若作一个承诺,在法律上一样有其他考虑,所以,若我们的目的是希望香港市民就这事放心,表述方面我们可以如何做,不一定要去到承诺,这反而可能一方面可做到我们刚才所说的目的,另一方面在法律上更加简化和没有其他复杂的情况出现。

记者:你刚才所说,用一种表述而不是承诺,你会写入政改报告中,抑或官员,无论是中央官员或特区官员以口头表述方式给予市民信心?

律政司司长:为什么会有这个议题出现,确实是如何令市民放心,在二○一七年落实普选后,仍可作其他改善或优化。所以刚才这位传媒朋友问的问题,确实是非常好的问题。用哪一种方式,我们仍要考虑,要看看第一,哪一个方法在法律上,第一,稳妥,第二,实际上可以最低限度香港市民觉得接受,或说得再好一点,可以令他们放心。至于哪一个做法,其实有不同方式,但最终决定如何,我们仍然在研究。

记者:刚才说承诺会有法律问题,可否说清楚?如中央或特区政府作出承诺,引发出来的法律问题是什么?

律政司司长:若我们要作一个承诺,会牵涉承诺的内容、形式,执行上的安排如何,究竟是写在法律,或不写在法律呢?不要用现时政改的层面,任何情况下作一个承诺,无论是个人与个人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做生意、买卖的承诺,都会有这些法律上的考虑。简单来说,做生意时有合约上的承诺,已经会有类似的考虑。若把这些法律观念或法律上要考虑的议题放在政改上,要某人、某君或某个官员作承诺,所有这些问题都会衍生。很简单,刚才我说的问题已经是第一个问题,找谁作出承诺呢?这些事若纯粹在法律角度,先不提政治,纯粹在法律角度,我们已经有很多问题要考虑,若再加上政治和实际的考虑,问题会更复杂。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5年03月30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