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对香港至为重要

回应传媒查询有关部分社会人士最近对司法机构的评论,律政司发言人今日(三月三十日)傍晚表示∶

(一)司法独立对香港至为重要,法官只会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作出审判结果。

(二)发言人重申律政司司长在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的二○一四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的相关致辞(第七至九段):

  “诸如涉及《基本法》赋与的权利或环保议题等案件,很多具争议性的判决往往引起传媒关注,甚或引发激烈辩论。此种情况完全可以理解。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必须容许就法庭的判决进行恰当和真诚讨论。正如艾特大法官曾指出(注一),‘公义并非与世隔绝的美德,她必须经得起监察及一般人敬重但敢言的批评’。

  然而,就法庭判决作恰当的讨论甚或批评是一回事,但辱骂性的攻击,或会削弱司法独立和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的不当行为则完全是另一回事。正如梅师贤爵士指出(注二),法庭‘不应成为不负责任批评的目标。公众信心对保持司法制度的健全性极为重要,一旦消失或受损害则往往不能轻易修补’。

  同样地,Sydney Kentridge爵士指出(注三):

  ‘……独立在此范畴不单意味独立于政府指示,亦意味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法官判案时不应受公众舆论、或政府及任何个人、党派或压力团体所影响。其中对司法独立特别构成威胁的一个趋势,是政客及传媒往往因法官作出他们不同意的判决,而放纵地斥责法官。

  有云法官应有广阔的肩膀,而事实上法官亦一般如是。但就法官的意图和诚信作出不恰当的攻击,其真正损害不在于法官的感受,而在于削弱公众对司法机构的尊重。若司法机构得不到公众敬重,法治的根基也会随之而受损害。’”

(三)律政司司长希望社会人士留意以上立场,并且不要作出任何可能构成藐视法庭、其他刑事罪行或损害司法独立的行为。有需要时,律政司会毫不犹豫采取适当行动。

注一:见 Ambard v AG for Trinidad and Tobago [1936] AC 322.
注二∶见 Geoffrey Lindell(ed.), The Mason Papers,(The Federation Press)(2007), 99页.
注三∶见 Sydney Kentridge QC, Free Country: Selected Lectures and Talks (Oxford & Portland, Oregon)(2012), 155-156页.

2015年03月30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