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二题∶外判案件

 以下是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及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复:

问题:

  按照既定的做法,如律政司需要专家协助而司内并无所需人才,或司内并无合适的大律师可代表政府出庭,律政司会外判部分刑事和民事案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律政司在二○一四年外判的民事案件当中,首五十名大律师所分别处理的案件数目;

(二)律政司在过去三年外判的民事案件总数,并按大律师事务所列出分项数字;

(三)律政司在过去三年就外判的民事案件委聘的大律师总数,以及在他们当中,以往曾获委聘及从未获委聘的大律师的百分比分别为何;及

(四)鉴于律政司外判案件政策所述明的其中一个目标,是在本港建立一支强大而独立的大律师队伍,特别是为年资较浅的大律师提供实务机会,律政司会否考虑把民事案件外判予更多来自不同大律师事务所的大律师副手;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一直以来,律政司都是根据财务委员会核准的收费表,或在特定情况下以议定的费用把若干刑事和民事案件外判。把案件外判主要是为了应付运作上的需要。一般来说,律政司会在下述情况下把案件外判:

(一)需要专家协助,而司内并无所需人才;

(二)司内并无合适的律师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庭;

(三)因涉及司内人员而需寻求法律意见或进行法律程序;

(四)考虑到办理有关案件时的连贯性问题或减低开支的需要;

(五)为求审慎起见,认为适宜寻求独立外间大律师提供法律意见或服务,以免可能予人有偏袒的观感或出现利益冲突的问题;以及

(六)基于案件的大小、复杂程度、申索量和所需时间而认为有需要把案件外判。

  此外,在适合的情况下外判部分刑事案件的其中一个目的,是为协助在本地建立一支强大而独立的大律师队伍,特别是为年资较浅的大律师提供实务经验,以及培育一批经验丰富的检控人员,以辅助司内人员的工作。我们也希望藉此改变一般人的观念,认为刑事案件的所有检控人员必须是政府律师,而私人执业大律师则只可代表辩方出庭。

  在处理民事案件方面,我们会根据有关外判的内部既定指引甄选外判大律师,以确保过程恰当和避免任何偏好的可能。甄选准则包括外判大律师的执业年资、其专门知识范畴是否合适,以及外判大律师是否有空档接办该案。由于当中涉及动用公帑,外判大律师的收费水平也是考虑因素之一。

  本司现按郭荣铿议员提出的四部分问题回复如下∶

(一)二○一四年外判予外间大律师处理的民事案件总数为203宗。各外判大律师处理的案件数目分布如下:

外判大律师所处理的案件数目 大律师的人数
16至20宗 3名
11至15宗 3名
6至10宗  9名
5宗或以下 54名


(二)过去三年(即二○一二至二○一四年)外判予外间大律师处理的民事案件总数为763宗。除非情况特殊(例如因情况所需,为获甄选的资深大律师委聘在同一大律师事务所内年资较浅的大律师出任副手,以令工作更具效率),否则外判大律师所属的大律师事务所并非甄选外判大律师的考虑因素之一。甄选准则应如上文所述,包括相关外判大律师的执业年资、其专门知识范畴是否合适、是否有空档接办该案,以及收费水平。因此,我们没有分开备存所涉大律师事务所的记录。

(三)就上文所述过去三年外判的763宗民事案件而言,律政司合共委聘140名大律师,其中约百分之八十的大律师过往曾获委聘,余下的百分之二十则从未获委聘。

(四)在外判民事案件时,我们会套用上述甄选准则。在适合的情况下,我们会让年资较浅的大律师参与我们处理的民事案件。如上文所述,外判大律师所属的大律师事务所一般并非甄选外判大律师的考虑因素之一。此外,虽然我们支持在本地建立一支强大而独立的大律师队伍,但我们外判民事案件时,这并非也不能是唯一考虑因素。

2015年06月0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