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Q19: 立法会十九题∶华懋慈善基金

以下是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及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复:

问题:

  终审法院上月裁定,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华懋基金)是以受托人形式持有数百亿元遗产,而不是以无条件馈赠形式接收有关遗产。此外,鉴于遗嘱显示立遗嘱人希望将该基金“交托”由该基金以外管理机构监管,终审法院将运用本身固有司法管辖权,为该慈善信托制订管理计划。律政司司长在裁决颁布后向传媒表示,律政司会就遗嘱执行安排及细节与有关各方(包括华懋基金)磋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律政司司长跟进终审法院判决时,会否审查该笔遗产过去管理状况,包括查核及追讨所有未获授权开支;

(二)有否主动调查相关人士在处理该笔遗产时有否疏忽或蓄意甚至串谋违反信托行为;如有,调查进度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律政司司长作为慈善事务守护人,有否监察华懋基金的运作、开支及债务状况;如有,详情为何;及

(四)律政司司长有否接触获上述遗嘱提名为管理机构成员人士(例如国务院总理),以了解他们是否愿意及商讨如何监管华懋基金;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问题所涉及的已故龚如心的遗产自二○○七年十二月十日起,按照法庭所颁的命令由法庭委任的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管理和保存。有关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一直由专业会计师担任。终审法院在本年五月十八日的判决并不影响现任独立临时遗产管理人在现阶段继续按法庭的委任履行上述妥善管理和保存该笔遗产的职责,直至法庭另有颁发命令为止。

  就谢伟俊议员的第(一)至(四)项提问,现综合回复如下。

  按照法庭的命令,临时遗产管理人获授权管理该笔遗产中的财产及相关事务,其主要职责是查明和保护该笔遗产内的财产,包括作出合理及必要的查询或开展相关法律程序,以及要求任何保管、控制及管理属于该笔遗产的财产的人士交出及转移有关财产予临时遗产管理人,以确保该笔遗产得以妥善保存。

  除非预先得到律政司及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华懋慈善基金)双方的同意或法庭批准,临时遗产管理人不得分配该笔遗产,任何未获授权的人士亦不可擅自动用遗产内的财产。

  临时遗产管理人作为“法院人员”,须就遗产管理事宜向法庭负责,而法庭亦有权在有需要时向临时遗产管理人颁布指令。在其职责范围内,临时遗产管理人会调查及跟进其知悉的任何有损该笔遗产的妥善保存和运用的不当行为。临时遗产管理人亦须定期向法庭、律政司及华懋慈善基金递交报告,交代遗产管理的情况。

  律政司一直关注该笔遗产的管理状况,并与临时遗产管理人保持联系,包括审阅临时遗产管理人的定期报告、按情况及需要进一步向临时遗产管理人了解相关事宜、要求临时遗产管理人作出跟进和汇报、在有需要时协助法庭处理临时遗产管理人在过程中提出的法律程序,以及在有需要时就遗产管理事宜向法庭提出申请或寻求指示。

  终审法院刚于五月十八日就龚如心遗嘱所作的判决,即华懋慈善基金是以受托人的身分持有该笔遗产,而不是以无条件馈赠形式接收有关遗产,厘清了遗嘱在法理上的适当诠释,为往后执行遗嘱提供了清晰的法律基础和指引。

  律政司司长作为慈善事务守护人,是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并且代表慈善组织的实益权益或宗旨。律政司在详细研究终审法院的判词后,会积极跟进龚如心遗嘱执行方面的安排及细节,包括继续与作为遗产信托人的华懋慈善基金保持联系及接触其他相关人士,商讨各项跟进工作及在有需要时向法庭寻求指示。

  至于律政司司长有否监察华懋慈善基金的运作、开支及债务状况等事宜,一般而言,各类慈善组织可以在各自的决策组织下,按照本身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独立运作。除法例另有规定外,有关慈善组织可自行运作和决定如何向公众作出交代。除非有充分资料或证据显示任何慈善组织有可能出现违反慈善信托或行政失当从而损害慈善组织的实益权益,律政司并非主动规管慈善组织的日常管理和营运的“规管者”。

  律政司会继续密切关注临时遗产管理人就遗产的管理和保存的工作,以及牵涉华懋慈善基金的法律诉讼,并在有需要时作出适当的跟进,以维护及保障相关的慈善利益。

2015年06月0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