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谈法庭判决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九月一日)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占旺”人士的案件,法庭终止聆讯,会否对这裁决失望?会否承认律政司在检控过程中犯了严重错误?

律政司司长:现阶段无法回答有否犯错,原因是我们要看看法官的判词理据。据我理解,今日整个申请涉及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在相关时限里,是否有需要提交对方说要提交的那份通知书,即排期的通知书。这方面我们有不同的理解。当然我们明白,今日法官的判词,他是根据一个上诉庭的判例,表示不同意我们的看法。就这方面,我们会继续研究法官这个判决在法律来说是对或不对。若我们有独立资深大律师的意见指应该上诉,我们会考虑上诉。第二部分,若真的要在时限里提交通知书,我们认为法庭应容许我们延期。今日法官用了一个理由指他认为不应该延期,他说不延期的理据是否正确,我们也会一并研究。所以有两方面在法律上来说,我们须考虑会否就今日法官的判决需要进行上诉。

记者:是否有疏忽之处?

律政司司长:所以我刚才说,若我们要上诉的话,最终要看上诉庭的判决。若上诉庭同意我们的说法,便不会存在疏忽的情况;若上诉庭指不是的,我们处理这事件真的不对,当然若是这样的话,便会出现可能有疏忽的情况,所以这是为何我说现在未有上诉的情况下未能这样说。

记者:现时案件终止了,会否重新向有关人士提出检控?

律政司司长:我们须研究是否应上诉或如何处理。我们现阶段最先决要做的,是要研究法官的判词,我们同意或是不同意。若我们不同意,是否应该要上诉,这是我们第一步要做的。

记者:在十四日内忘记向法庭提出传票,律政司是否有一定的责任?

律政司司长:我想这位传媒朋友刚才可能没听清楚我所说的解释。刚才已说过,十四日内应该提交什么文件,现时是双方争议的一个观点。今日法官判决,我们是理解的,我们亦尊重法庭的判决,但法官的判决我们认为是正确或是要上诉;若我们上诉,而上诉庭接纳我们的说法,便不存在疏忽;若我们上诉,上诉庭不接受我们的说法,或最终甚至终审庭也说我们是错的,那我们一定有疏忽。所以今日这个阶段我们仍要研究法官的判决,我不能轻言有或没有(疏忽)。

记者:这是否浪费公帑?因为如果你们在限期前提交所有文件,根本不存在现时的判决或要上诉的程序。

律政司司长:客观地说,第一,刚才已解释过,我们仍要考虑上诉。若最后法庭仍觉得我们错,当然可能有疏忽的情况出现;第二,若到最后我们上诉完毕,法庭仍觉得是我们错,当然,有错我们会承认,若真的有疏忽,我作为律政司的首长,一定会接受这个责任,但现阶段不是想推搪责任,因我们仍要决定是否要上诉,所以这是未可以知的情况。

记者:刚才你提到,法庭和律政司可能对传票期限的理解有少许分别,你本人或律政司如何理解传票是否真的存在十四日的期限?

律政司司长:我们的理解是在十四日内是不须提交那份排期的通知书,这方面,我的理解是昨日和今日,整个法庭申请的其中一个重点。在这方面,我们的同事有他们的看法,亦有征询外间资深大律师的看法。在昨日法庭的辩论中亦有提及,很可能看法可以有不同的观点也不定。所以正正为何我刚才说,要花一点时间研究法官今日的判决。因为我也是今早出席行政会议后才知道这判决,所以我也要点时间和同事研究下一步如何做。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5年09月01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