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不会就刑事藐视法庭案决定提出上诉

律政司发言人今日(九月十五日)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

  高等法院周家明法官于九月一日作出决定,终止由律政司司长对十七名答辩人就一项较早前法庭颁布的禁制令(HCA2086/2014)的执行一事上而展开的刑事藐视法庭程序(HCMP 488、490至492、494及495至506/2015)。由于该决定突显了多个法律问题(包括相关法律条文的正确诠释、法律条文之间可能存在之矛盾,和法院就刑事藐视法庭的司法管辖权限),需要上诉法庭(甚至终审法院)澄清,故律政司司长曾考虑提出上诉。经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律政司司长决定不会就该决定提出上诉,但会尽快重新提出对该十七名人士展开刑事藐视法庭程序的许可申请,从而令法院尽快有机会决定他们应否负上刑事藐视法庭的责任。

  律政司司长在刑事藐视法庭程序的角色有别于普通刑事检控。律政司司长在刑事藐视法庭程序的角色并非代表香港特区向一名被告提出检控,而是以类似“法庭之友”的身分协助法院,通知法院涉及可能影响维护司法的事宜,让法院决定是否惩处涉及藐视法庭的人士。

  就这个案,提出上诉可达致厘清相关法律观点的目的,但这做法会令对该十七人展开的刑事藐视法庭程序的最后裁定产生延迟。经平衡各方面的考虑后,律政司司长认为重新作出许可申请,而非就该决定提出上诉,最能保障整体公众利益,包括维护司法和尽快处理事件。

  尽管不就这个案提出上诉,律政司将来在合适的情况下,仍可能向法庭寻求就前述的法律事宜作出裁定(即相关法律条文的正确诠释、法律条文之间存在之矛盾,和法院就刑事藐视法庭程序的司法管辖权限)。

2015年09月15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