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谈《基本法》及检控事宜(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九月十六日)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饶戈平昨日在北京见记者,指不是所有法官对《基本法》都有全面的了解,又说“三权分立”不符合《基本法》,但李国能和马道立这两个首席法官都肯定“三权分立”在香港政制的重要性,你认为两者哪个说法较重要,以及符合香港现时的情况?

律政司司长:我想最重要的是《基本法》处理我们的政治体制,以及确立我们的行政机关的权限、立法机关的权限,以及司法机关的权限。特别重要的一个核心价值是,司法独立在《基本法》写得非常清楚,这一点我相信香港政府,或整个香港社会都非常重的,而且一直以来,无论是九七前、九七后,司法独立在香港得到保障,我认为这一点最重要。至于“三权分立”这说法,在学界亦有不同意见,这词汇的正确理解应该如何。例如其他国家在一个主权国家之下,用的“三权分立”的说法,香港不是一个主权国家。但正如我刚才所说,在《基本法》下,亦将三个不同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写得非常清楚。我觉得现在再讨论哪个说法正确,哪个说法有偏差可能已不是最重要的意义,最重要的意义是香港始终有《基本法》,而在《基本法》里,三个不同机关的权力分配,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包括行政机关一直受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管和监察,这是非常清楚的,社会上不需有这些忧虑。

记者:刚才提到“三权分立”在学界有不同理解,但你作为律政司,如何理解“三权分立”?饶戈平亦说到,“三权分立”不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那是否所有法官都是误解《基本法》?你如何理解?

律政司司长:我看电视,饶戈平教授不是说所有法官误解《基本法》,我相信这不是他的意思。至于说法官判决案件时,有没有误解,我以前也说过,在合法的情况下,每个人都能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我认为,香港的法官是根据《基本法》和普通法判案。而且在某一些判词中,确实用了英文separation of powers这字眼,这字眼很多时翻译为“三权分立”,但这字眼亦要看相关的判词内容,究竟在什么范畴下使用。很多时当法官说separation of powers“三权分立”的时候,他们的重点是说司法独立。

记者:之前的刑事藐视法庭案,律政司不提出上诉,为何有这决定?是否会尽快重新提出对十七人的检控?

律政司司长:正如我们昨日发出的声明已解释,我们平衡了两方面的处理手法,一方面我们是否应上诉,这里我说详细一点,自从事件出现后,社会上很可能出现一些误解,以为法律条文很清楚写出多少天内须提交某一份文件。但如你看条文,并不是这情况,而条文的相关字眼,香港和英国的相关文宪和判例,确实有完全相反处理的方法和理解。亦是这原因,为何我们在昨日的声明里解释,若我们上诉,可厘清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包括相关法例的正确诠释,相关法例之间有没有矛盾的存在,及法庭处理刑事藐视法庭程序时,权限实际上有多大。这些法律问题,我们内部做过研究,亦谘询过独立资深大律师的意见,确实认为有澄清的必要。但我们当然不能单纯从澄清法律观点的角度看,因为事实上涉及十七名人士;我亦要考虑作为律政司司长,我在处理刑事藐视法庭时的责任,与一般的刑事检控确实有分别。英国的判例说得很清楚,就是律政司司长或同等官员,在处理刑事藐视法庭时,他的功能和角色与“法庭之友”的角色很相似。换言之,当我们发现社会上出现可能构成刑事藐视法庭的情况,我们有责任通知法庭,由法庭自行决定,因最终有没有藐视法庭,始终要交给法庭处理。在这大前提下,我们认为其中一个重要考虑,是让法官尽快处理这事,而尽快处理这事亦对该十七位相关人士,令他们不需再因这事延误而有压力或有其他影响。考虑到两方面,即上诉的好处和坏处,以及不上诉而重新展开程序的好处和坏处后,平衡所有观点,我们最终决定就这十七位人士,我们不会上诉,但我们昨天的声明已说得很清楚,往后如有适合的机会、适合的案件时,我们仍希望可以澄清那些法律条文,因为该些法律条文现时不清晰的地方,最终也要处理。谢谢。

2015年09月1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