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谈《基本法》(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九月十六日)出发前往印尼雅加达推广香港的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前,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过去法官判案时引用“三权分立”是否正确?

律政司司长:我想有几点,第一,法官一直根据《基本法》和香港的法律来判案,至于判案的结果如何,大家可以有不同的看法,我以前亦说过,大家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评论法官的判决。例如在其他范畴,香港也好、英国也好,其他国家也好,很多学者或其他法律界人士也可以在法律文献中,对某些判决或某些法官的决定发表其意见。所以评论对与不对,每人也可以有其自己的看法,我不会概括地说法官过往对与不对,在现阶段可能不是太合适作一个那么概括的决定。

记者:马道立刚才提到……包括香港有独立的司法权和人人平等,可否演绎为不存在特首有超然的地位?

律政司司长:我想要分两方面来看,我在星期一说过,如果从政治体制,即《基本法》第四章来看,香港《基本法》写得很清楚,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该条文亦清楚说明行政长官代表香港特区。第二,《基本法》第六十条亦说得很清楚,就是作为行政机关,特区政府的首长是行政长官。在这两方面而言,行政长官的地位是首长的地位。但你刚才说的问题是另一个角度,《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分得很清楚,行政机关有其条文,立法机关有其条文,司法机关亦有其条文。亦如我今早在另一个场合说过,最重要是司法独立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在《基本法》非常清楚。你刚才所指马法官今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亦是《基本法》一个很清楚的精神,其他的法例亦有彰显这个精神。所以可以说这几天就张晓明主任演说的一些讨论,我个人认为核心关键的地方是行政长官作为我们特区政府的首长,究竟是否不受其他监管,是否如有人说的“土皇帝”?我认为这是问题的核心,在这方面《基本法》的写法非常清楚,实际运作亦非常清楚,就是行政长官作为行政机关的首长、作为特区的首长,一直受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管,亦要遵守香港的法律,并不会超越香港法律或司法机关的权限,这亦是行政机关一直受立法和司法机关的监管,所以我认为在这一方面的情况非常清楚,大家亦不需要有任何担心。

2015年09月1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