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谈《基本法》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九月十七日)出席在印尼雅加达举行的“国际贸易的关键:法律及仲裁”研讨会后,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基本法》解释权是张晓明较大,抑或马道立的权威较大?另外,你去年七月很清晰地说过,香港和西方一样实行“三权分立”,可否再次澄清你这言论,目前香港是否实行“三权分立”?

律政司司长:我觉得在这件事上,大家无谓再纠缠在一些字眼上。每个地方的制度不同,即使你说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不同地方也有不同制度。香港很清楚,我们的制度是根据《基本法》,《基本法》制度的设计有两点可以说是很清楚。第一是我们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来自中央授权,这是第一点。授权后,《基本法》第四章处理“政治体制”时,亦将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限写得很清楚。我自己看这事,当然我理解是张晓明主任作该演说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多讨论,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讨论过程中,正如我星期一时回应,也有些不太客观或持平的。我相信引致香港市民最担心的,是究竟是否有些人将“超然”两个字理解为“凌驾”呢?这绝对没有这方面的问题,亦是为何我们说《基本法》写得很清楚,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和香港特区政府的首长,但亦非常清楚的是,他一定受立法和司法的机构的监管。司法独立的原则亦完全没有任何疑问。若你看张晓明主任那份演说,如果我没有记错,最少有两部分有提及。我知道昨日马道立法官亦出来说了一些意见。我相信马法官的意见亦和我们一直理解《基本法》下的情况符合,亦反映香港非常尊重司法独立的情况。所以你说“三权分立”应如何理解,我亦要问你用“三权分立”那个字时,究竟你自己的说法是怎样。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5年09月17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