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高等法院规则(修订)(第3号)规则》和《2015年区域法院规则(修订)规则》刊宪

《2015年高等法院规则(修订)(第3号)规则》和《2015年区域法院规则(修订)规则》今日(九月十八日)在宪报刊登,并将于十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该两条修订规则旨在对《2012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为香港的律师行引进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模式的诉讼,订立相关的法院程序规则,从而使该修订条例中的相关条文得以在可行范围内尽快实施。

  有限法律责任合伙能保障合伙人,当他自己没有犯错的情况下,无须就该行其他成员的专业失责行为而负上个人法律责任。

  目前,《高等法院规则》第81号命令及《区域法院规则》第81号命令(统称为“第81号命令”)所载关于合伙人的诉讼程序规则,主要适用于普通合伙而非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修订“第81号命令”可使《2012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有关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的条文得以实施。

  律政司已谘询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的意见,两者均对有关修订规则没有异议。

2015年09月18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