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谈《基本法》(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九月二十一日)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就“去殖民化”,我们应该根据哪条法律条例来看,是否有这个根据?

律政司司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认为香港可以用什么法律和适用什么法律,应该根据《基本法》。在九七年回归后,当时亦有审视有什么法例和《基本法》可能有冲突。现有的法例,特别是在九七年回归后由立法会通过的法例,其实每一次也有审视是否和《基本法》有冲突,一定没有冲突后才会通过和实施,所以我认为最终的标准仍然是《基本法》的条文。至于殖民地的情况,我们在回归后有些制度在九七回归前仍然沿用,例如普通法制度和司法制度,当然不是每样东西也要改,有优势的、会令香港继续向前行的需要保留,与《基本法》有矛盾的需要处理,但在回归后最重要始终是用“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我亦相信香港人和中央也会根据《基本法》处理香港事务。

2015年09月21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