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其实已经决定不会再检控其他海事处人员,为何不考虑现在公布那个内部调查报告?为何会在与家属会面时,选择在这个时候公布伦明高法官的独立调查报告?
律政司司长:第一,伦明高法官的报告,其实一开始时我们已经说,为何有部分内容当时不能公开。当时亦解释得很清楚,因为已经有两名船长被刑事起诉。但同一时间,当时的刑事检控专员和现在的刑事检控专员亦在不同场合说过,我们会因应不同阶段的发展检视究竟是否仍需遮盖相关内容,我们当时作出这样的承诺。所以当我们收到通知,原先被定罪的其中一位船长最后决定放弃不就判决上诉,而只就刑期上诉,之后我们再审视这个问题,和看看其他仍然有或已展开的程序,会否因为我们公开整份伦明高法官的报告而有影响。在审视所有相关的议题,和考虑相关法律观点后,我们认为风险已没有了,所以亦因应当日我们所说的,或履行我们当日的承诺,主动将整份报告公开。当然,今日我们有机会和家属见面,跟他们解释整个不同部分或不同范畴的刑事调查,我们认为今日亦是个好的机会向家属解释我们的最新工作和其他刑事调查的情况,所以我们认为今日是个好的机会,最少我们可以和家属有一个机会面对面解释,然后将整份报告公开。
记者:司长,想问家属正在争议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之前水密门是否存在,因为已无资料或可能口述,资料不存在以致证据不足,这是最大的问题。现时除了只可以说证据不足外,是否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制裁这件事的发生?有没有人需要负上任何责任?除了现时可以告海事处两位职员之外,是否有其他法律途径?
律政司司长:其实可以考虑的法律途径我们现时已经考虑过,现时大家手上的文件集中说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其实其他相应或可能可以考虑的法例和法律,在我们刑事检控科的同事,或是我们外聘的独立资深大律师其实也有考虑。但我相信大家也明白,去到法庭或我们决定要检控时,其中最主要的两个元素,第一,我们引用什么法律;第二,决定引用什么法律后,我们有没有这些法律条文,或这些普通法下所要求的证据的元素。今次我们是在考虑所有有可能可以用的法律后,觉得可以最有机会用得到的,就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但遗憾的是,虽然我们觉得整件事是有问题的,但遗憾的是基于种种原因,现时警方交给我们的资料,我们认为不可以足够。大家也明白,香港有分工,调查由执法部门进行,我们做的是分析相关资料,所以刚才有家属提议可否向公众要求有新证据的人可以出来帮忙,甚至有人说过悬红。我说我们作为律政司,我们不会反对这些做法,但一般来说,悬红不是律政司会做的。我想大家也会知道,其他案件如果悬红,也会由警方去做,所以这个我们不反对,但我们不可以在我们的职权范围内做这些事。但我重申,如刚才所说,若日后有新证据,我们会根据《检控守则》,我们会履行我们持续检讨每件case(案件)的责任来审视会否有改变了的情况,令我们可以进行检控。但现阶段我们始终要下一个结论,现时的结论是没有足够证据。
记者:你未答为何已决定不再检控其他海事处职员,但也不公开内部调查报告。
律政司司长:其实刚才已解释,我想你可能未必留意到。刚才已说,我们一向的说法,主要来说有三个部分。第一,是私隐问题,这也是为何我刚才说我们曾聘用外面独立民事资深大律师,他亦曾在这方面提供意见,这确实亦是说若在现阶段公开报告,或即使用法庭的诉讼也好,若披露某些个人资料,政府有可能违反相关法例,这是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就是将会展开的纪律聆讯,这方面会否有影响呢?我们在刚才的会面中,亦曾讨论这原因。第三个原因,以前有说过,但因为经过今晚的解释后,已不再适用,因为以前我们担心若有其他新的刑事程序展开,我们也会担心有影响,但因为我们今晚已说明,就是说我们认为已无证据,所以第三个理由,以前说的主要三个理由的第三个,现在已不是我们考虑之列,但第一和第二个仍是我们担心的。但如我刚才说过,有家属要求我们重新检视,我们也愿意重新检视这情况,会否可以有新的办法令家属不需要开展民事申索程序下,也可以有机会看到这报告。我们亦知道他们很渴望看到这报告,所以我们同意再审视这问题,亦表示会在一个月内给他们一个书面答案,这个其实在会议上已说明。谢谢。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2年10月1日南丫岛附近撞船事故(事故)-就对海事处人员的检控决定之理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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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01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