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传媒就曾荫权一案的查询,律政司发言人今日(十月五日)解述如下:
依据律政司的法律意见,廉政公署(廉署)今日较早时间落案起诉曾荫权,控告他两项涉嫌违反普通法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该两项控罪的内容可简述如下:
(1)第一项控罪指曾荫权涉嫌于二○一○年十一月二日至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期间,在担任公职(即作为当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或与该公职有关的情况下,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当行为,即在相关行政会议讨论及批准雄涛广播有限公司(雄涛)(其后改名为数码广播有限公司)的牌照或相关申请时,隐瞒或没有申报或披露他正与雄涛的大股东黄楚标商讨深圳东海花园一住宅单位(该住宅单位)的租约,及在二○一○年十一月向黄楚标的公司支付人民币800,000元的相关款项。
(2)第二项控罪指曾荫权涉嫌于约二○一○年十二月至二○一一年七月期间,在担任公职(即作为当时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或与该公职有关的情况下,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当行为,即当他建议何周礼应获在香港特区的授勋机制下考虑被提名时,隐瞒或没有向时任行政长官办公室常任秘书长麦靖宇、发展局或授勋及非官守太平绅士遴选委员会披露他就该住宅单位的利益,及何周礼获受聘就该住宅单位进行室内设计工程。
对曾荫权提出上述检控,是在小心和全面考虑现有证据、相关法律和检控守则后作出的决定。律政司亦曾向海外御用大律师取得独立法律意见。是次决定,是律政司履行《基本法》第63条独立作出的决定,并没有受到任何干涉。
传媒先前曾报道上述两项控罪以外涉及曾荫权的事宜,包括曾荫权到香港特区以外其他地方的事宜。由于已展开检控,为免将来的聆讯受到任何不必要的不当影响,律政司不适宜就本案或传媒曾报道的其他事宜作进一步评论,但可披露:
(1)廉署的调查和律政司的意见已涵盖传媒曾报道的其他事宜;
(2)在小心考虑现有证据、相关法律、检控守则和海外御用大律师的独立法律意见后,律政司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支持就传媒曾报道的其他事宜提出刑事检控。
注:虽然上文曾提及法律意见,廉署和律政司均不放弃任何相关法律专业保密权利。
2015年10月05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