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不会就藐视法庭案判刑提出上诉的回应

律政司发言人今日(十月十四日)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

  根据在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命令,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区庆祥就《苹果日报》和《爽报》的东主/出版人及其编辑(合称“被告人”)之藐视法庭程序(高院杂项案件2013年第1851及第1852号)判处合共550,000元的罚款作为刑罚。被告人同时被命令按弥偿基准计算方式支付律政司司长的讼费。

  有关的藐视法庭程序源于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一)分别在《苹果日报》和《爽报》刊登当时访问周凯亮(即当时因两宗凶杀案被拘捕及起诉的被告人)的内容;及(二)在《苹果日报》网页存放的一段有关《苹果日报》记者在周凯亮还押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期间进行采访的短片。该等出版物出版之时,周凯亮涉及的刑事司法程序仍在进行中。

  法官区庆祥在公开聆讯判罚被告人时指出他们所犯的藐视法庭罪严重,刑罚须反映案件的严重性。在判处罚款而未有对编辑判处监禁时,法官已完全知悉及考虑到该等刊物出版时的相关情况及过往同类案件的判罚。此外,法官亦考虑了相关的求情因素,包括:(一)被告人很早已为藐视法庭罪承认责任;(二)被告人毫无保留的道歉;(三)被告人没有故意影响公平审讯的意图;及(四)当时仍在进行中的刑事司法程序没有因此受到实际影响。另外,法官亦恰当地被知会《苹果日报》的编辑及其东主/出版人分别于一九九七年及二○○○年曾因出版物而被裁定藐视法庭的纪录。

  在判处刑罚后,律政司司长已慎重考虑应否就有关刑罚提出上诉(包括在本案的情况下应否针对编辑判处监禁的问题)。为上述目的,律政司司长亦曾就是否有足够理据就上述刑罚提出上诉向独立资深大律师及大律师寻求意见。

  经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适用的法律原则、过往同类案件的刑罚、本案的证据及独立资深大律师和大律师的法律意见),律政司司长认为没有足够依据就有关刑罚提出上诉,包括没有足够依据显示:(一)法官犯了任何法律上的错误;(二)法官判处的上述刑罚偏离同类案件的正常判刑范围。

  在此情况下,律政司司长别无其他可行选择,决定不就法官区庆祥判处的上述刑罚提出上诉。

2015年10月1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