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涉及曾健超及七名警员的案件的回应

就传媒查询涉及曾健超及七名警员的案件,律政司发言人今日(十月十五日)回应如下:

  在获得律政司的法律意见后,警方于今日较早时候就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发生的事件落案起诉曾健超及七名警员。

  曾健超被控一项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罪,及四项抗拒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罪;该五项控罪均违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6(b)条。

  上述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的控罪,指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约上午三时二十分,曾健超在龙和道隧道顶花槽上,将胶樽内的液体泼向龙和道,令多名警员因而被液体泼中。

  另外四项的抗拒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的控罪,各指曾健超抗拒其后在花槽上和花槽附近制服他的警员。

  而七名警员(即总督察黄祖成、高级督察刘卓毅、侦缉警长白荣斌、警员刘兴沛、侦缉警员陈少丹、侦缉警员关嘉豪及侦缉警员黄伟豪),他们共同被控一项有意图而导致身体受严重伤害罪,违反《侵害人身罪条例》第17条。此外,侦缉警员陈少丹亦被控一项普通袭击罪,违反普通法并可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予以惩处。

  上述的有意图而导致身体受严重伤害罪的控罪,指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约上午三时三十分,该七名警员在龙汇道政府大厦泵房东变电站外,意图非法及恶意导致曾健超的身体受严重伤害。

  而上述的普通袭击的控罪则指侦缉警员陈少丹在曾健超被带返中区警署后,在一个会面室内袭击曾健超。

  警方于同日起诉所有上述人士(即曾健超及该七名警员),并会将两宗案件同日(即十月十九日)于法院提堂,从而令两宗案件的有关人士或其法律代表能够就他们认为相关及适当的事宜向法庭作陈述。

  曾健超涉嫌袭击的警员并不是涉嫌袭击曾健超的七名警员。虽然两宗袭击事发时间相近,但为不同事件。律政司在小心和全面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得出以下结论:(一)有充分证据支持提出上述检控;及(二)就曾健超及七名警员各自涉嫌的行为提出检控符合公众利益。涉及曾健超及涉及七名警员的两宗审讯将会分开进行,前者会于裁判法院审理,后者则会于区域法院审理。

  律政司是在小心和全面考虑适用法律、相关证据和《检控守则》,以及本地资深大律师和海外御用大律师提供的独立法律意见后,作出上述的检控决定。由于已展开司法程序,为免将来的聆讯受到任何不必要的不当影响,律政司不适宜就本案作进一步评论。

2015年10月15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