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发表《第三方资助仲裁》谘询文件(附图)

下稿代法律改革委员会发出∶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辖下的第三方资助仲裁小组委员会今日(十月十九日)发表谘询文件,建议香港法律应准许第三方资助在香港进行的仲裁。

   小组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香港的现行法律需要改革,以明确说明在符合适当的专业操守及财务标准下,准许第三方资助仲裁。

小组委员会经检讨香港和其他均有采用仲裁解决争议的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及惯例后,认为有关改革对香港的仲裁持份者有明显好处,亦可提升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竞争地位。

   香港法院裁定助讼及包揽诉讼法律原则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第三方资助诉讼兼属侵权行为及刑事罪行须予禁止,但有三种情况例外:(一)第三方对诉讼结果有合法权益;(二)当事人应获准取得第三方资助,使其可获寻求公义的渠道;及(三)所涉及的是杂项类别法律程序(包括香港法院通常准许第三方资助的无力偿债法律程序)。

然而,根据香港特区的现行法律,助讼及包揽诉讼法律原则是否亦适用于在香港特区进行的第三方资助仲裁,情况并不清晰。事实上,终审法院于二○○七年在Unruh v Seeberger (2007)10 HKCFAR 31案中已表明对这个问题不下定论。

第三方资助仲裁小组委员会主席甘婉玲表示,香港特区是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及仲裁中心,当事人衡量是否在香港特区以国际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时,现时的考虑因素之一是有何融资选择可供他们进行有关的仲裁。因此,就第三方资助仲裁订定清晰明确的法律是可取的做法。

小组委员会的主要建议之一,是《仲裁条例》(第609章)应作修订,明文规定香港法律准许第三方资助在香港特区进行的仲裁。小组委员会认为第三方资助的潜在风险,可藉实施清晰的专业操守及财务标准而减至最低,并在谘询文件中建议订定这些标准。

   就规管第三方资助在香港进行的仲裁的专业操守及财务措施,应透过法规还是自我规管(例如由第三方出资者同意遵守行为守则)方式实施,小组委员会未下定论。小组委员会认为香港特区应参考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经验和做法,订定自己的规管模式,以配合本地文化及需要。

因此,小组委员会邀请公众就包括以下议题提交意见书:

(一)适用的专业操守及财务标准的订定和监管,应该(甲)由现有或日后成立的法定机构或政府机构进行(如属此情况,则应为哪类机构);或(乙)由自我规管机构进行,不论是试行一段期间或是永久实施,以及应如何执行专业操守及财务标准;

(二)适用的专业操守或财务标准应如何处理相关专业操守及财务事宜,例如资本充足要求、利益冲突、保密性及法律专业保密特权、第三方出资者对仲裁的控制权、终止第三方资助的理据,以及第三方资助协议下的投诉及执行程序;及

(三)就第三方资助向仲裁庭及仲裁另一方/其他各方作出的披露是否应为强制性。

小组委员会亦建议考虑应否赋权仲裁庭在香港进行的仲裁中针对第三方出资者作出不利费用令。小组委员会邀请公众就不利费用令的具体事宜提交意见书,例如第三方出资者应否就其资助的个案直接为不利费用令负上法律责任;是否需要修订《仲裁条例》,就仲裁庭命令第三方出资者提供费用保证的权力作出规定;以及任何相关修订的法律及司法管辖依据(当中考虑到现时有关限制仲裁庭对第三方的管辖权的仲裁理论)。

甘婉玲表示,小组委员会欢迎各界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或之前就谘询文件中讨论的任何议题提出看法、意见及建议。

意见应以邮递(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律政中心东座4楼)、传真(3918 4096)或电邮(hklrc@hkreform.gov.hk)送交法改会第三方资助仲裁小组委员会秘书。

公众可于法改会网站(www.hkreform.gov.hk)阅览谘询文件,亦可向位于上址的法改会秘书处索取谘询文件的印刷本。

2015年10月19日(星期一)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辖下的第三方资助仲裁小组委员会主席甘婉玲(中)、小组委员会委员杜淦资深大律师(左二)、小组委员会委员欧智乐(右二)、法改会秘书长颜倩华(左一)和小组委员会秘书冯淑芬(右一)今日(十月十九日)在记者会上展示《第三方资助仲裁》谘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