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法律政策专员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议案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为法律政策专员黄惠冲资深大律师(在律政司司长缺席期间)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2012年律师帐目(修订)规则》、《2012年会计师报告(修订)规则》、《2012年律师(专业弥偿)(修订)规则》、《2012年律师执业(修订)规则》及《2012年外地律师执业(修订)规则》(《修订规则》),是在取得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事先批准后,由香港律师会(律师会)理事会在二○一二年,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73及73A条所订立。

  上述《修订规则》的目的,是将《律师帐目规则》(第159F章)所载律师须就存放在律师行的款项所赚取的利息向其当事人交代的规定编纂为成文法则,将其适用范围,伸展至律师法团、外地律师及外地律师行以及订明附带及相关事宜的修订。

  今天动议的议案是关于五条与上述《修订规则》相关的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律师会会长已藉《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一六年七月一日为该等《修订规则》开始实施的日期。

  《生效日期公告》在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刊登宪报,随后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在二○一五年十月九日举行的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生效日期公告》。刚才小组委员会主席梁美芬议员已向各位议员讲述小组委员会的商议工作。相信出席小组委员会会议的律师会代表已知悉小组委员会的意见,亦感谢小组委员会的支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欢迎律师会根据《修订规则》采取立法措施,清楚列出律师在处理当事人款项时须遵守的原则,以及订明在符合若干情况下,律师有责任就任何在当事人款项赚取的利息作出交代。我相信这些立法措施生效以后,定当有助改善有关规管律师在香港提供服务的做法及程序,以及提供更完善的法定框架,有助维持香港法律服务的水平和竞争力,和强化香港作为亚太区的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地位。

  我希望藉此机会,感谢小组委员会主席梁美芬议员及其他成员所付出的努力和提供的宝贵意见及支持。

    本人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5年12月02日(星期三)